王錫鋅(特約評論員):
從形式上看,這種變化好像是一種量變質(zhì)不變。也就是說,量刑改變了,但定罪沒有改變。在這個形式上的變化之后,我看它涉及到法律適用的技術(shù)、公共政策的形成以及社會情理的考量,這三者之間的平衡,應該說是這一平衡的考慮促使了這一個改變。我覺得這種改變以及孫偉銘個案本身帶給我們一個大大的驚嘆號,也帶我們一串疑問號。所謂驚嘆號就是正如今天最高法院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所講的,以后如果涉及到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的都要嚴厲加以制裁,應該說在汽車時代驚嘆號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
您的問號呢?
王錫鋅:
但是問號我覺得同樣存在的。比如說個案的這樣一個指導性判例究竟在將來如何適用。對于交通肇事的這樣一種防范和制裁,除了我們事后的嚴厲制裁之外,事先我們的交通執(zhí)法管理還可以有哪些改進,以及最后我們還可以想到一個問號,那就是對于那些受害者以及他們的家屬來說,除了刑事的制裁實行這種懲罰之意之外,我們還有哪些可以幫助他們來撫平心靈的創(chuàng)傷。
主持人:
應該說這個案件,大家也是非常地關(guān)注,F(xiàn)在大家也可能非常想了解一下由生到死,由死到生的孫偉銘,他對判決的反應。接下來我們就來連線一下在前方進行采訪,而且采訪到孫偉銘本人的我們的記者柴靜。
柴靜,你好。
柴靜(本臺記者,正在成都調(diào)查采訪孫偉銘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柴靜,對于像孫偉銘這樣的一個二審判決,之后你對他的采訪,他對這個判決的結(jié)果反應如何呢?
柴靜:
今天下午我們在看守所見到了孫偉銘,他告訴我們他對二審判決是接受的。只不過他自己對于定罪的罪名本身仍然有一些疑問,因為他此時此刻仍然認為自己的行為并非間接故意,而只是過失。不過他又談到對于二審最后定刑的量刑是無期徒刑他本人是接受的,而且他認為這樣一個刑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他強調(diào)說,即使他自己在司法程序上仍然再有上訴的權(quán)利,他也放棄這樣的權(quán)利。
主持人:
感謝柴靜,稍后我們將繼續(xù)來連線。
柴靜也提到了,孫偉銘說也對量刑本身也是能夠接受的,但是我們看到這個量刑從死刑到無期,而且剛才您也提到的,實際上它是一個量變質(zhì)沒變?但是怎么來看待這樣一種變化?刑期的一個變化?
王錫鋅:
刑期的變化應該說綜合了一些因素的考慮。因為從一審到二審定罪都是以危險方法來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的變化主要是考慮到了當時行為人的動機,在動機上他可能并沒有故意的要用這種方法來謀害某些人,同時還考慮到事后的認罪的態(tài)度,其實法院中對判決書中對這個問題也做了很多強調(diào)。另外還有一個要素,考慮到了所謂積極的對受害人家屬提供補償和賠償?shù)鹊冗@樣的因素,可能最后構(gòu)成了所謂的量變,我想這是整個量刑過程中法院考慮到的要素。
主持人:
實際上就是罪名沒變,但是量刑發(fā)生了變化。針對孫偉銘這樣的一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表明了自己的態(tài)度。
黃爾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在目前刑法規(guī)定的前提下,這個罪名是最符合我們刑法規(guī)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用這種罪名來懲處醉酒肇事造成危害的后果,能夠嚴懲這一類的犯罪。
主持人:
剛才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也提到了,這是最適合的。剛才您也提到,說實際上除了這個嘆號之外有很多的問號,大家現(xiàn)在可能還會有很多的這樣的問號。比如說我醉酒了,我無證了,但是我沒造成這樣的一個相應的后果,我也超速了。這種情況下是不是算作危害公共安全?
王錫鋅:
其實今天最高法院在對兩起案件所做的評論里面指出了,這種類似的個案將來要是統(tǒng)一,如何統(tǒng)一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說法,如果具有醉酒、肇事、逃逸以及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這種后果,都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并且在量刑上,最低刑就是十年,而且可以遞升為無期徒刑和死刑。從這一點來說,我們講這個個案在原則意義上對未來是有指導性的。但是正如你剛才所提到的,如果我們僅僅由孫偉銘這個個案來看,的確它存在一些非常特殊的情況。比如說它有無照駕駛這樣一個事實,事先有很多次違章的事實,而且有嚴重醉酒、肇事、逃逸造成重大后果。因此從個案的未來的適用來看,也必須看到,我們僅僅將孫偉銘個案跟后面可能發(fā)生的一些類似個案對照適用,我覺得這個特例是很難被復制的。簡單的照搬適用其實對將來的指導性意義仍然是一個問號。
主持人:
這一個事件出現(xiàn)之后,我們在第一期節(jié)目當中也看到了,不同的刑法方面的專家觀點是不一致的。有的人覺得是交通肇事罪,有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到現(xiàn)在大家可能還有不太相同的理解。我們這個法律為什么不能夠針對目前這個狀態(tài),進行相應的修改?
王錫鋅:
的確司法的個案來解決這個的問題可能都是在事后的,而且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說各個地方,不同的案件,法律不太平衡的問題。很自然的我們就會看到,為什么不能夠在這樣一個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有一個過渡或一個緩沖呢?因為本質(zhì)上來說,交通肇事罪其實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特殊形式,不過是過失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等等造成這個后果。因此其實也有很多的刑法學者強調(diào),可以借鑒國外,比如日本的一種做法,我們設立一個在刑法上明確一個危險駕駛罪。也就是說醉酒、無照這樣的行為就可以直接以危險駕駛來論罪,而不必必定去考慮所謂的他的這種危害后果。這種做法,我覺得第一是起到緩沖的作用,另外一個方面實際上是在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這兩極之間有了一個過渡和緩沖的地帶。
主持人:
實際上它涵蓋的面也更廣了,更合理了。我們今天所關(guān)注的是孫偉銘一審判死刑,二審改判為無期徒刑這樣的一個判決,稍后我們將繼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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