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光的田老先生被相機閃光燈晃到了眼,他與拍照的洪先生發(fā)生爭執(zhí)后突發(fā)心臟病身亡。為此,田老先生的家人將洪先生告上法院。近日,西城法院認定洪先生應負輕微責任,判令其向田老先生家人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萬余元。
田老先生的兒子訴稱,去年4月24日晚8點左右,他的父親在院子門口和鄰居聊天。此時,洪先生受同事委托來附近拍攝照片,相機的閃光燈晃到了田老先生的眼睛。因田老先生生來就怕強光,試圖制止洪先生。兩人隨即發(fā)生爭吵。洪先生不僅說“我就照了你能怎么著”,還故意上前拍照,用相機的閃光燈直接晃向田老先生。田老先生受到驚嚇后,在回家的路上就開始嘔吐不止,隨后又摔倒在地,被送往醫(yī)院。第二天,田老先生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醫(yī)院診斷其死因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田老先生的兒子說,父親的身體一直很健康,沒有心腦血管方面的疾病。他認為,父親的死與洪先生有關(guān)。洪先生故意用話刺激他父親不悅,還用強光晃他的眼睛,刺激其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此,他將洪先生告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25萬元。
在庭審中,洪先生解釋說,當時他可能是無意中碰到照相機的快門,才使閃光燈閃了一下,并不是有意要晃田老先生的眼睛。隨后,田老先生和他理論,他便道了歉。洪先生還說,“閃光燈沒有侵害性,不會造成他人死亡。田老先生有6年的冠心病史,其死亡原因是不冷靜、太沖動造成心臟病發(fā)”。
法官認為,根據(jù)死亡證明和證人證言,田老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為其既有的心臟疾病。但因閃光燈的問題,與洪先生發(fā)生爭吵導致情緒激動是其死亡的誘因。在雙方的爭吵中,洪先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承擔輕微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為10%的賠償責任。(記者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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