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7月12日電 本周《瞭望》周刊的文章認為,“官員問責”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但文章亦指出,“官員問責”目前尚不成熟,仍期待著制度上的突破。
四方面不成熟
文章說,“官員問責”制的實施雖然有了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與現(xiàn)行的行政體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相兼容的地方還很多,實施“官員問責”制的社會氛圍還沒有形成起來?茖W的“官員問責”制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劃分行政權力,以及合理的官員進退制度,而這有待更深刻更全面的制度改革。
一是行政體制中權責不清。官員具體承擔什么責任,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現(xiàn)在也還是粗線條的。
二是責問主體缺位!肮賳T問責”的主體是人民群眾,“官員問責”制應該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而不僅僅局限于行政部門內(nèi)部的上下級之間——在這種責任體系中,公眾追究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追究各級官員的責任,這樣才能確保責任體系中沒有缺失的環(huán)節(jié),形成良好互動的體系。而現(xiàn)在的一些“官員問責”案件中,都是下級因失誤被上級要求辭職或被解職。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上級與下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
三是懲治措施不到位。對官員的問責,實際上有三個互相關聯(lián)但又較為獨立的方面,即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確立問責制度,不但要落實行政責任,而且要落實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黨政機關出于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回避追究官員的法律責任。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進行改革和完善,防止出現(xiàn)行政責任追究代替法律追究的現(xiàn)象。
四是問責范圍太窄。就目前情況看,“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往往還僅僅限于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至今尚未真正落實“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從對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問責向決策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的問責延伸,已成為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一個迫切問題。
期待四方面突破
文章認為,問責領導干部不能只靠“風暴”。沒有健全的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問責制度就不牢靠,結果只能是“官員一茬一茬地辭職,事故一起接一起地發(fā)生”。走向真正的“官員問責”制,期待著制度上的突破。
一,呼喚干部制度改革。問責首先要求官員對民眾,乃至對民意負責——必須對民眾的意見予以回應和交待,即要求官員面對群眾承擔道義責任和政治責任。長期習慣于“對上負責”的官員們?nèi)绾螌W會“對下負責”,不僅需要態(tài)度轉變,更需要制度保障。只有進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繼續(xù)擴大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認真落實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權和監(jiān)督權,真正讓群眾對干部的升降去留有發(fā)言權,說的話算數(shù),干部才會自覺地“對下負責”。
二,呼喚“陽光行政”。問責的前提是公開與知情,對人民負責首先意味著讓人民知道政府應該做什么、正在做什么。目前,各地政府機關仍存在局部的小團體利益內(nèi)驅,推行“陽光行政”受到的阻力很大。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地)級政務公開,深化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政務公開,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yè)單位要全面實行辦事公開。只有政府透明、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問責才有實質性的意義。
三,呼喚建立黨政機關干部崗位職責規(guī)范。問責的關鍵是要在不同的部門與官職之間有嚴格的職責劃分,并以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何種官員所負何責,誰來問責,何人依何種程序判定官員失責。沒有明確的責任體系的問責制度不僅是一種擺設,而且為權力斗爭和鏟除異己增加了新的工具。只有官員在責任體系之內(nèi),才有可能實施嚴格意義的問責制。當務之急,是要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領導干部的崗位特點,研究建立黨政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guī)范的評價標準體系。
四,呼喚官員道德自覺。真正的“問責”,既來自于制度的硬規(guī)定,也來自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于官員的自覺,F(xiàn)在一些官員因為失職引咎辭職或被責令辭職,大多數(shù)是上級領導機關的一種“組織決定”,很少是官員主動負咎請辭的,更少見到在公開場合向公眾表明“愧疚”之意的。這說明,政府部門特別是大多數(shù)政府官員對問責制還不習慣。如果仍然是“組織安排”,沒有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這樣的問責還僅僅是傳統(tǒng)的“組織處理”,并不是人們期待的真正“問責”。只有建立在官員道德自覺基礎上的“官員問責”制,才會推動依法行政。(沈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