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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司法程序一拖再拖 引渡賴昌星可能遙遙無期

2004年09月14日 07:12

  今年2月,賴昌星在加拿大提出司法復議的請求,被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那么,賴昌星案件現在的進展狀況如何?在司法程序上處于什么階段?參加第17屆國際刑法學大會的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在今年2月,加拿大政府專門聘請楊誠作政府方面的專家證人,對賴昌星的案件發(fā)表法律意見。

  司法程序一拖再拖

  楊誠說,賴昌星的案子實際上是賴昌星和加拿大政府打的一個官司,可能要到明年才能判決。他說,由于賴昌星的案件尚未判決,為了防范賴昌星逃跑,目前賴昌星處于半自由狀態(tài),每天只有幾個小時的自由活動時間,這種半自由狀態(tài)估計要持續(xù)到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

  楊誠告訴筆者,由于聯邦法院已經受理了賴昌星的上訴,賴昌星的案件實際上已經進入了加拿大的司法程序。2004年2月份,聯邦法院的判決只是否決了賴昌星要求司法復議的要求。司法復議和聯邦法院受理賴昌星的案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后來,賴昌星的律師提出幾點理由,要求聯邦法院受理賴昌星的案件。他補充說,“由于賴昌星的律師提出的主要是程序上的理由,加拿大法官認為這些都是一般性重要意義的理由,因此決定受理賴昌星的案件。”“另外,聯邦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實際上是重新審理,因此結果還很難預料!

  至于賴昌星可能什么時候被遣返中國,楊誠分析道,現在賴昌星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進入加拿大聯邦法院的管轄范圍。假設聯邦法院明年6月作出裁決,不管結果如何,有一方必定會上訴。如果對賴昌星不利,賴昌星一定會上訴到底,會向加拿大最高法院上訴,如果對賴昌星有利,加拿大政府也不會罷休。失敗的一方一定會向加最高法院上訴。明年6月,聯邦法院作出判決后,失敗的一方準備向最高法院上訴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受理,也要幾個月時間。這個過程又得拖延半年到一年,那可能就得到后年了。如果最高法院決定受理的話,那賴昌星的案件可能就遙遙無期了!皬哪壳暗那闆r來看,最樂觀的分析,賴昌星要被遣返,最快也要到明年的下半年!

  加拿大已成為中國外逃貪官的庇護所

  賴昌星有沒有可能在加拿大受到司法處理,賴昌星的案件是否能夠適用“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呢?楊誠分析道,由于賴昌星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犯罪,犯罪的對象是中國,對加拿大沒有構成任何危害,由于加拿大的管轄權是屬地管轄,因此加拿大的法院對賴昌星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并沒有管轄權。

  賴昌星的案件久拖不決,問題的癥結是什么呢?楊誠告訴筆者,這主要是由于加拿大的國內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比較弱。首先是取證問題。加拿大政府為了否定賴昌星的難民資格,就要花費大量時間、精力到中國取證,證明賴昌星提出的避難理由不成立。難民裁判庭的裁判也要花費很多時間!凹幽么笫浅绦蚬C,只要有錢請律師,請好的律師,就可以利用程序上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拖時間。賴昌星的案件就是這樣!睏钫\說道。另一方面,加拿大的有關部門對中國的法律都不是很了解,包括裁判官、法官,他們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都很謹慎,一定要把事情摸清楚,因為之前一點也不了解,因此可能要花費很多時間。

  集中到一點,“只要賴昌星還有資源,能夠打得起官司,官司就可能無窮無盡地打下去!睏钫\告訴筆者。

  加拿大目前已經成為中國外逃貪官的庇護場所,據介紹,目前,外逃到加拿大的中國罪犯尚沒有一個被遣送回國,那么這種情況是否與中國與加拿大之間缺乏相關的機制有關呢?楊誠說到,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兩國之間協(xié)議能不能有效執(zhí)行。1994年,中國與加拿大簽訂了《刑事訴訟法互補協(xié)議》,這是中國與西方國家第一個簽訂的此類協(xié)議。另一個問題,就是中國與加拿大之間的引渡協(xié)議遲遲簽不下來。楊誠認為,“主要是中國與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觀念差別很多,特別是死刑問題!贝送,楊誠認為,中國與貪官逃往的西方國家還沒有達成贓款分割協(xié)議,他建議中國與西方國家建立贓款分割協(xié)議。

  讓西方了解中國司法

  為了解決賴昌星這類的案件,楊誠建議加強中加兩國加強司法領域的合作,包括法官對外國的法律制度要加強了解。據介紹,目前,我國與加拿大在司法領域開展了一些合作項目。加拿大政府的國際發(fā)展署與中國有長期的合作關系,在司法領域有幾個合作項目:中加檢察改革與交流,今年剛剛啟動,將要進行5年;中加法律援助與社區(qū)法律服務,和中國的司法部合作,也是今年啟動;中加在刑事司法領域貫徹國際標準,和中國一些協(xié)會進行小規(guī)模的合作交流;全加律協(xié)和中華律協(xié)之間合作的一個刑事辯護項目,開展有關刑事辯護律師的技能培訓,已經進行了多年;《婦女法》項目,加拿大的大專院校聯盟和婦聯合作開展,討論有關婦女權利的保障問題。

  目前,我國與加拿大的司法交流仍處在互相了解的階段,楊誠建議應將司法領域的合作落實到實質性的階段,真正采取行動貫徹執(zhí)行兩國之間的協(xié)議。(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鄭幼智)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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