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quán))
全國人大法工委定調(diào)的《國家賠償法》修改思路被一些學者稱為是“小修小補”;多位專家表示,若不進行系統(tǒng)性修正,長遠看,勢必影響法律的尊嚴與長期適用性
本刊記者/孫春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這幾日頻頻接到法學界同人的電話,內(nèi)容多是打聽關于《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最新進展情況。1月21日,姜明安剛參加完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的《國家賠償法》姊妹篇《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啟動會。
自1995年運行至今14年的《國家賠償法》,現(xiàn)在終于迎來了修訂機遇。從2008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該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以來,法學界的修訂建議像雪片一樣投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但數(shù)月過去,全國人大法工委至今沒有透露關于修訂的再次確定意見。
人們擔憂的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明確“修改思路”為“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同時注意穩(wěn)步推進,對重大問題瞻前顧后,照顧左鄰右舍,不求一步到位”。
反對這一“小修小補”思路的學者不在少數(shù)!鞍傩諏υ摲ǖ男薷暮袈暡唤^于耳,現(xiàn)在已經(jīng)基本具備了大修條件,應該一步到位,否則是對立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國家賠償研究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小修小補”?
作為1994年參與修訂《國家賠償法》的法學界人士之一,姜明安提到《國家賠償法》的出臺,仍然記憶猶新。
1986年10月4日,在新中國第一任法制局局長陶希晉的倡導下,當時最著名的一批行政法學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執(zhí)法機關的幾位專家成立了行政立法研究組。
這個鮮為人知的行政立法研究組成立后,先后草擬了多部國家大法。如由小組草擬的《行政訴訟法》在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缎姓V訟法》初步解決了“民告官”的難題,但“民”勝訴后,國家如何進行賠償則被提上了日程。
經(jīng)過多次出國考察和國內(nèi)調(diào)研,行政立法研究組草擬的《國家賠償法》在1994年5月12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秶屹r償法》的頒行,被當時的學者稱作“對憲法承諾的公民基本權(quán)利的兌現(xiàn)法”。
但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和有些條文制定缺乏前瞻性,《國家賠償法》的賠償范圍很窄,賠償標準較低、賠償程序不盡合理、賠償數(shù)額較少等問題,也在運行過程中逐漸暴露。
從一組數(shù)據(jù)中可窺一斑:從1997年到2007年,中國法院系統(tǒng)一共受理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shù)陌讣?500多件;各級檢察院總共受理了1.7萬多件案件,決定給予賠償?shù)?700多件,給予賠償?shù)陌讣际芾戆讣囊话脒不到。
“國家賠償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們這樣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這很不正常。這說明全國有不少冤假錯案沒有通過《國家賠償法》來解決!瘪R懷德說。
截至2007年底,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些重大案件也對該法的修改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如2001年陜西的處女嫖娼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殺妻”冤案等等,在引起強烈反響的同時,使更多人關注到這部法律的實施效果。
在多重因素推動下,2006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國家賠償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guī)劃。全國人大法工委從2005年底開始著手《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工作,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地方發(fā)函征求修改意見,各主要部門也陸續(xù)上交了修改意見。
2007年7月31日至8月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北戴河召開了《國家賠償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來自北京大學等數(shù)所大學從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研究的近20位法學學者出席了會議。
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的陳斯喜主持了會議,并將各種修改意見統(tǒng)一整理。在2008年5月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舉辦的“改革開放30年與憲政發(fā)展”論壇上,陳斯喜當時透露,提高賠償標準、弱化甚至取消確認程序?qū)⒊尚薷闹攸c。
但2008年10月28日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的該法修正案草案,卻讓許多曾經(jīng)參會的學者感覺被潑了一盆冷水。修正案草案雖有小部分采納了學者的建議,如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確定雙方舉證義務,取消確認程序等,但此次修改的整體框架,的確符合“小修小補”原則,與之前的幾次討論方向并不吻合。
“一部合理公正的《國家賠償法》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這些社會矛盾化解于體制之內(nèi)。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目前的《國家賠償法》就不得不做結(jié)構(gòu)性、系統(tǒng)性和原則性的修改。小修小補的《國家賠償法》,還不如暫緩修改!北本┐髮W法學院教授陳端洪也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對于為何是小修小補,本刊多次聯(lián)系全國人大法工委,法工委沒有給出最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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