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個城中村開發(fā)的“村證房”80%賣給市民
河北省石家莊市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最多的省會城市之一。經過這幾年的發(fā)展,目前石家莊“村證房”的房價已經從最早的每平方米均價六七百元,上漲到近3000元,但仍普遍比同地段的商品房價低30%甚至更多。近日記者在石家莊市采訪時了解到,目前石家莊的塔談村、留村、大郭村、岳村、于底村、大馬村等十幾個城中村都已開發(fā)銷售“村證房”,其中不少樓盤80%賣給市民,留給村民的不到20%。
去年新修訂并實施的《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居住在“城中村”集體土地上的村民首次可辦理房產證,并可進行抵押貸款,從市區(qū)內挑選出兩個村進行“村證”轉“市證”試點。而非村民購買的“村證房”將不能辦理這兩項業(yè)務。同時重申:一是村集體建設的房屋,只能出售給本村村民,不允許出售給市民或外村村民;二是村民購買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自建的房屋,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后,只能在本村范圍內進行轉移過戶。這個條例規(guī)定,給集體土地房屋辦理房產證,進行正式權屬登記,從法律角度上表明了其身份的合法性。對于市內有些村開發(fā)建設并對外銷售的“村證房”,按照相關規(guī)定不在辦理房產證范圍之內。一旦產生糾紛或要進行拆遷,也不受相關法律的保護。
據專家分析,購買“小產權房”的危害,從購買者角度看,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一旦遇到政府重新規(guī)劃和拆遷,一般情況下不予補償;“小產權房”開發(fā)工程多承包給實力不大的小建筑商,房屋質量問題屢見不鮮。從國家角度看,“小產權房”省去巨額國有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規(guī)劃、建設手續(xù)費,如作為商品房銷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城中村大肆自建、自賣“村證房”,以“小片開發(fā)”為主,從而造成了“插花開發(fā)”,這給城市統(tǒng)一規(guī)劃帶來麻煩,如果政府強行拆遷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
2006年6月18日,建設部發(fā)出的《關于購買新建商品房的風險提示》明確表示:有些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用于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安置過程中,擅自擴大銷售對象,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fā),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城市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這種“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房產證等合法手續(xù),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有些項目允諾辦理的“鄉(xiāng)產權”“小產權”,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
市民購買心態(tài):“能有個住的地方就行”
就在建設部的風險提示發(fā)布后很短的時間內,石家莊市房管部門暫!靶‘a權房”辦證試點工作,原因是“通過試點發(fā)現(xiàn)問題很多,暫時沒有摸索出合適的解決辦法”,并重申集體土地上建起的“小產權房”只能在村民內部流通,不能上市交易。河北省建設廳廳長朱正舉也表示,嚴查集體土地上違規(guī)房地產開發(fā)行為,嚴禁“村證房”對外銷售。2006年8月,石家莊市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徹查違規(guī)村民住宅建設項目,要求立即停工。同時,拆除其住宅售樓部,徹底清理售樓廣告。
而在高房價背景下,雖然一些購房者知曉“小產權房”的風險,“厚道”的開發(fā)商也會如實承認“村證房”身份,但城市中低收入消費者還是爭著購買,他們“不管那么多”,僅僅滿足“能有個住的地方就行!睍r至今日,一些“小產權房”還打著“城中村改造”“舊村改造”“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工程”的旗號對外銷售。
11月21日,記者在石家莊市開發(fā)區(qū)宋營鎮(zhèn)東仰陵村的“小產權”樓盤——加洲陽光采訪了解到,這里建有10幢7層的多層住宅樓,今年6月對外銷售,銷售對象不限,目前已經售出80%,半年內每平方米價格也漲了500元,達到2900多元,與其僅一路之隔的一個“大產權”樓盤——天然城均價為4000元/平方米。售樓小姐向記者說明,“‘加洲陽光’現(xiàn)在是‘村證房’”,但她承諾:“兩年內保證能轉成‘市證’,明年5月交房時,如果‘市證’辦不下來,也能出具市房管局蓋章的產權證,而不是村委會發(fā)的產權證!庇浾弑硎緫岩蓵r,她解釋,“早在2001年,這塊地還屬于正定的時候由當地規(guī)劃部門批準,目前正在辦理土地性質轉換手續(xù)。”
記者采訪了解到,一些“村證房”開發(fā)商常常對購房者承諾,“幾年之內土地產權就能完全辦市證”,“將來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由‘村證’變?yōu)椤凶C’”。不少市民想當然地認為,“城市在不斷發(fā)展,城中村土地早晚要變性,‘生米做成熟飯’,政府還能把樓房拆了不成?”所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專家:小產權房已成全國性難以破解又必須破解之題
據記者了解,在國家叫!靶‘a權房”之前,石家莊市區(qū)各周邊“村證房”外售率高達當年新房銷售的20%左右。與此同時,全國很多城市的“小產權房”已經頗具規(guī)模。一些專家表示,不可否認,主管部門對“小產權房”下手有點晚,而且不夠有力。小產權房目前已經成為全國性的難以破解又必須破解之題。
首先,對已經建成并售出的“小產權房”如何消化處理?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guī)劃的小產權房項目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社會穩(wěn)定,是否補償,如何制定補償標準;國家征收,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如何補繳土地出讓金?其次,主管部門采取什么嚴厲措施杜絕出現(xiàn)新的“小產權房”,避免助長頂風違法,進一步惡化形成無法收拾的爛攤子。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是否可以建房?相關法律并沒有明令禁止。如果允許建設,帶來的不僅是規(guī)劃問題,并且不可避免地流入“不要名分,有個窩住”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三,購買“小產權房”的市民往往會有法不責眾的“賭”的心態(tài),用預期利益賭國家的政策動向改變,賭國家的政策執(zhí)行力。
如何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將是一場體制、政策和民生的艱難博弈。專家認為,必須全面、綜合、突破地將其作為一個系統(tǒng)工程來完成。單一政策已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不能使用強迫手段簡單處理不計后果。專家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 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幾年來效果不佳,充分說明一個問題,不少地方政府執(zhí)行力存在問題,首先應該解決政府執(zhí)行力問題。這本身就是一個工程浩大的政府改革問題。不管國家出臺什么政策,政策再好,如果不能執(zhí)行到位,結果必然是不理想的,甚至會起反面作用。
第二, 對土地制度進行改革并完善相關法律。農村集體土地未來的發(fā)展方向和現(xiàn)實沖突,導致村民住宅只能在村民內部進行簡單轉讓,無法真正解決村民、集體、國家以及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利益分配關系。另外,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對農村集體土地監(jiān)控管理缺失問題。對土地制度應該進行改革,包括國有土地的轉讓、劃撥、出租、出售,理順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利益關系,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適應現(xiàn)階段情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土地制度。
第三, 對于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違規(guī)向外出售的,必須依照法律嚴肅處理。對于各個環(huán)節(jié)涉及腐敗問題的,應該追究犯罪責任;對于違規(guī)購買村民住宅的客戶應該追繳非法利益,并作出應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尊嚴。
另外,凡購入村證房的外戶,應統(tǒng)一發(fā)證、轉換身份,但必須補交差額利益,對村干部及開發(fā)商實行嚴格處罰手段,以期達到目的:使開發(fā)商、村干部、購房者三者均得不到非法利益,并且受到違規(guī)違法處罰。(洛濤 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