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2009年7月18日9時許,張某在株洲市蘆淞區(qū)高家坳被害人譚某出租屋內打麻將時,因譚某向張某討要租房欠款而發(fā)生爭吵。爭吵中,譚某打了張某一記耳光,二人便扭打在一起,并各朝對方的右手臂咬了一口,后被在場群眾勸開。十多分鐘后,當譚某從張某處經過時,張某遂持木板朝譚某的右手臂和肩部各打了一下,導致被害人譚利榮右尺骨閉合性骨折。后經鑒定,譚某的傷情屬輕傷。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已與譚某就民事賠償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張某一次性賠償譚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010元,并已當場履行完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因瑣事與人爭吵后,不計后果,用木板將他人打傷,并造成他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但本案系因民事糾紛引起,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也有一定過錯,且張某亦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蘆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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