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3月31日電 (記者 李飛云 趙曄嬌 汪恩民 )來溫州打工的吳姓女子,自在網絡上爆出被老板“強奸”長達兩年,日前到公安報警不予立案,昨天小吳已到溫州龍灣檢察院,希望檢察院能監(jiān)督公安立案;溫州龍灣檢察院政治處副主任林一鳴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檢察院已接受材料并與警方聯(lián)系。律師、專家則認為維權要及時。
事件回顧
小吳是安徽人,2007年大學畢業(yè),2008年3月和男朋友一起來溫州找工作。不久,就進了浙江天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她先是干雜務,后來因為念過大學,還有專業(yè)英語八級的證書,就當了秘書。
小吳在網絡上發(fā)帖稱在這家公司工作期的兩年內,曾先后近三十次被公司董事長張某“強奸”,對于這些和董事長發(fā)生關系的過程,小吳拿出了一些手機拍攝的模糊照片,而有些發(fā)生在走廊位置的,公司的監(jiān)控錄像都有記錄,而且她還在電腦里記錄了每次發(fā)生的日期!2008年至2009年初一共記錄了20次,之后還有10來次!
她在網絡上稱最后一次,因為QQ視頻未關,通過視屏,張某對她的動作被印度朋友看到,在朋友的鼓勵下,她決定維權。
3月26日,小吳終于報案,不過經當?shù)鼐降恼{查,最終未能立案。
為何兩年之久未報案
對此問題,面對媒體的鏡頭,小吳給出四點解釋:工作不容易,當時怕反抗丟了飯碗;這個公司辦公環(huán)境好,比較自由;公司同事對自己很照顧;董事長雖然不好,但是總經理對自己期望很高,覺得自己受重視:“我隱忍著,希望哪一天業(yè)務成熟了和男朋友一起尋找更好的地方!
證據不足公安不立案
溫州市公安局龍灣區(qū)分局于3月29日給出不立案的理由是:
從主觀內容上看,證據不支持認定張x華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故意。從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陳述看,雙方連續(xù)發(fā)生性行為時間跨度長,自發(fā)生性行為以來吳xx一直沒有報案,也沒有對其他人說出被強奸的情況,直到最近被印度朋友拍到親昵鏡頭后才報案。另外性行為大都發(fā)生在白天,且在工作時間,吳xx具備自救和他救的時空條件,但其沒有實施自救和他救行為。在第一次發(fā)生性關系后,吳xx想到的不是去報案,而是要求張x華給他買避孕藥。
從客觀行為看, 證據不支持認定張x華通過暴力或威脅手段及其他手段置吳xx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從控告人與被控告人的陳述看,在這么多次的性行為過程中,沒有發(fā)生使吳xx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及威脅。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張x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對吳xx進行要挾。
律師、專家認為維權要及時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陳建文律師對此事這樣分析道,作為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權利,關鍵在于第一時間,要勇于站出來,如果對方涉及到威迫等手段,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想社會求援,或報警或向相關部門提出,兩年以后,證據模糊對她很不利!斑@就很難說清楚,三十多次,到底是自愿還是不自愿,或半推半就,很難界定,對于本案來說,從案發(fā)到現(xiàn)在,第一次不排除強奸的嫌疑,但第二次、第三次都還有時間,公安不立案理由比較充分。”
記者采訪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一名教授,他對此這樣認為:證據條件很關鍵,如控訴“強奸”,違背婦女意志的,則還需輔證來證明,如抓痕、暴力、或通過迷藥、酒后等等,“如果只是為一個好的工作,則很難說這就構成了強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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