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吳女士是一位準媽媽,為了更好地迎接小生命的到來,她與北京一家母嬰護理服務中心簽訂提供月嫂服務的合同,并繳納了500元訂金。后吳女士不滿意服務中心的服務,提出解除合同并返還訂金,但服務中心拒絕返還訂金。吳女士認為服務中心的行為違背合同訂立時的本意及繳納訂金時的本意,在與服務中心協(xié)商未果,吳女士將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訂金500元。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吳女士起訴稱,2009年10月24日,她與北京一家母嬰護理服務中心簽訂提供月嫂服務的合同,吳女士交納了500元的訂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保證。服務中心稱吳女士若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服務中心會退還500元訂金。合同簽訂后,吳女士對服務中心安排面試的月嫂并不滿意,服務中心也遲遲沒有安排新的面試,因此吳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返還訂金,但服務中心拒絕返還訂金。
吳女士認為,服務中心的行為違背合同訂立時的本意及繳納訂金的本意,在簽訂合同時,服務中心稱繳納訂金只是走公司的流程,是一個形式。吳女士在繳納訂金時特意詢問如果在她預產(chǎn)期(2010年2月8日)之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退還500元的訂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稱可以并在訂金的收據(jù)上做了說明。鑒于以上事實,吳女士在與服務中心協(xié)商未果,將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訂金5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王蕾蕾 雪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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