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中學校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共計39萬余元,12月21日,株洲市中院對被告人肖雄飛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肖雄飛原系攸縣第四中學校長,2004年底至2007年底,他在擔任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新教學樓工程、校園綠化工程、學校維修工程以及復習資料采購等方面,先后收受5人所送現金共計39萬多元,并為行賄人結算大開綠燈。2009年9月18日,攸縣法院對肖雄飛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肖雄飛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肖雄飛不服判決,向株洲市中院提出上訴。12月21日,株洲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肖雄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作出前述裁定。(瀟湘晨報記者王興夏 實習生鄧亞斌 通訊員黃愛峰 汪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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