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醉駕釀禍撞死4人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無證駕駛自己的別克轎車前往成都市一酒樓為其親戚祝壽,席間大量飲酒。餐畢,孫偉銘駕車將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車北站搭乘火車,后又駕車返回成龍路,往成都龍泉驛區(qū)方向行駛。下午17時左右,孫偉銘因與一輛比亞迪轎車發(fā)生追尾,迅速駕車逃逸。車行至成都卓錦城路段時,孫偉銘駕車越過黃色雙實線,先后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四輛轎車,直到其駕駛的別克轎車不能動彈。該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公私財產損失共計五萬余元的嚴重后果。經鑒定,孫偉銘屬于醉酒駕駛、超速行駛。公安機關還查明孫偉銘屬無照駕駛。
檢察機關以孫偉銘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訴至成都中院。今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后孫偉銘不服上訴至省高院。二審期間,受害人家屬簽署諒解書。今年9月4日,省高院二審開庭。檢方當庭提出,孫偉銘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9月8日,省高院二審判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專訪
審判長早早關注孫案
成都商報:你是從什么時候開始關注孫偉銘案件的?
王靜宏:成都中院一審對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被媒體報道后,我開始關注到這個案子。之所以關注它,一是因為交通事故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在四川甚至全國都比較少見;二是我所在的刑四庭今年負責成都片區(qū)的刑事二審案件,這個案子二審將由我們庭審理。
成都商報:孫偉銘一審被判死刑后社會影響很大,二審如何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孫案都做了哪些準備?
王靜宏:孫偉銘上訴我院的立案時間是2009年8月4日,審限期一個半月。由于孫偉銘案是媒體乃至整個社會關注的一個焦點,我院很重視,決定由我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此案,同時指派了兩位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作為合議庭成員。案件審理階段,合議庭成員首先對孫偉銘案的相關材料進行交叉閱卷,每個成員都需要把案卷看完,并寫出較為詳細的書面審查報告;其次對案件中出現的事實問題、程序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合議、研究;最后在開庭前,依法提審了被告人孫偉銘,并向他送達了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孫偉銘修改四遍筆錄
成都商報:二審期間,你去看守所提審孫偉銘情況如何?在你印象中,他是個怎樣的人?
王靜宏:我去看守所提審孫偉銘,主要是對案件相關的情況進行核實。孫偉銘一審被判死刑后,情緒相當緊張,他明白二審的重要性,一再強調自己在整個案件中并不是故意的。整個提審過程中,孫偉銘給我留下最深的印象是他在校對提審筆錄時的謹慎,他反反復復地看了至少4遍筆錄,字斟句酌地要求書記員進行修改,校對了半個多小時才簽下了自己的名字。通過這點可以看出,他對自己關注的事非常認真、細心和謹慎,這可能也是他憑借并不高的文憑,在人才濟濟的成都有所成就的原因。但他同時犯下如此重罪又表明,他對規(guī)則、規(guī)范的不以為然和漠視,如買車后長期無證駕駛。孫偉銘其實是一個人格上相當矛盾的人。
提審完孫偉銘不久,我收到了他從看守所寄給我的信。
成都商報:在信里,他對你說了些什么?
王靜宏:他前后給我寫了三封信,這些信基本就是他個人奮斗史的小傳,從重慶讀書到來成都打拼所有的經歷。應該說,孫偉銘并不是一個本質很惡的人,他有一些向善的地方,比如長期捐助一個貧困學生,地震后向災區(qū)捐款等,應該說,如果不是他釀造的那場車禍,他也算得上是個比較優(yōu)秀的人。
媒體討論利于判案
成都商報:孫偉銘案件廣受社會輿論關注,作為主審法官,你是否有壓力?
王靜宏:盡管這起案件受到媒體、社會的廣泛關注,但對于刑事法官來說,它仍然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法官的職責就是把案件的相關事實審理清楚,并作出準確的判斷,使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外界的輿論不能也不應該左右法官對案件的分析與判斷。但同時,法官也不能完全無視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媒體和公眾的爭議和討論,有利于我們在審理案件時,發(fā)現其中具有法治精神的內容,作出更加全面的、恰當的判斷。
二審判決雖快但審慎
成都商報:孫偉銘案二審開庭后僅僅四天,法院就做出了終審判決,其中還包括了周末兩天時間,有不少人認為二審判決過快,你怎么看?
王靜宏:案件的審理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孫偉銘案件在開庭之前,已經經歷了一個月的訴訟過程,在這期間,我們依法提審了被告人,核實了相關證據,主持檢、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二審開庭又對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進行了當庭舉證、質證,對孫偉銘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也進行了充分的辯論,雙方的觀點已經闡明。
因此,休庭后,合議庭很快就形成意見,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后,制作法律文書,整個周末合議庭成員也一直在加班,判決書制作好以后,于9月8日公開宣判。因此,二審判決的形成是非常審慎、慎之又慎的。
主觀惡性不深成改判關鍵
成都商報:二審審理中,孫偉銘的父親為救兒子到處籌款賠償受害人給社會留下了很深印象,這個賠償對二審改判究竟影響有多大?
王靜宏:二審改判無期徒刑的原因在判決書中有具體的闡述,就是孫偉銘系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后果的發(fā)生,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必須施予極刑的罪犯”;案發(fā)時,孫偉銘處于醉酒狀態(tài),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fā)后,孫偉銘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真誠悔罪表現。因此,孫偉銘父親的代為賠償,是二審改判的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這場車禍,造成了4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無論賠償多少錢,都無法彌補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的傷痛和損失。但孫偉銘及其父親多方籌措,傾力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他對社會及被害人造成的損害,使他們受到極度傷害的心靈獲得些許撫慰,這些行為,是孫偉銘真誠悔罪的具體表現,這在法律上,是一個酌定從輕情節(jié)。
判案須統(tǒng)一法律和社會效果
成都商報:有觀點認為,一審之所以判處孫偉銘死刑,是法院基于整個社會對醉酒駕車行為的痛恨,有殺一儆百的目的,而二審的改判也是因為出現孫偉銘“罪不致死”的呼聲,是這樣嗎?
王靜宏:二審法院在審理時,認定孫偉銘在此案中屬間接故意,在最高法院提倡慎殺、少殺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孫偉銘這個案子,雖然后果十分嚴重,但他不屬于罪行特別嚴重的情況,并不符合判處極刑的條件。
成都商報:你如何看待民意與司法的關系?
王靜宏:公眾之所以關注這個案件,是因為整個社會上愈演愈烈的醉酒駕車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越來越多的威脅,公眾關心的是法律如何來保護大家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司法和民意的雙重要求,更加考驗著法官的審判能力,一個具有社會責任心的法官不能僅僅根據證據和法條機械適用法律,應力求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判決影響
孫案被選為指導案例
孫案對打擊醉酒駕車行為,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作為個案,孫偉銘案已經結束。
王靜宏認為,這個案件給我們留下許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其一,隨著時代的進步,汽車已經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但同時由于汽車高度危險的特性。其二,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頒布的,那時中國汽車并不普及。但近年來,隨著汽車業(yè)的高速發(fā)展,不僅道路等硬件設施已越來越跟不上汽車普及的需求,相關配套的管理、法律等軟件措施也與之不相適應。對醉酒、超速、無證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得不明確,造成不同法院因為認識不同出現了不同的判決,這樣不利于司法的統(tǒng)一。
正是基于這一點,最高法院今年將孫偉銘案作為典型案例向全國法院發(fā)布,在一定程度上統(tǒng)一了法律適用。(成都商報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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