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十二月十六日 (楊洋 顧紹瓊)記者今日從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十二月十五日對云南省龍陵縣原縣委書記王多邦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多邦有期徒刑十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多邦在擔任保山市龍陵縣委書記期間,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項目中向相關部門作推薦、介紹,索要人民幣十萬元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此外,王多邦還利用到古巴、巴西等國考察之機,非法侵占公款近九萬元,后又在北京將龍陵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交給其的公款五千美元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貪污罪。法院認為應依法對被告人王多邦數(shù)罪并罰,但因在犯罪中,被告人受賄、貪污的數(shù)額并非特別巨大,也沒有因王多邦貪污、受賄引發(fā)其他嚴重社會危害,法院在量刑時基于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被告人王多邦酌情從輕判處。據(jù)此,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王多邦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據(jù)了解,二〇〇九年七月,云南省紀委通報,保山市龍陵縣原縣委書記王多邦因誹謗、貪污受賄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受到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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