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在杭甬高速公路發(fā)生一起因生牛皮散落引發(fā)的高速公路連環(huán)交通事故案,造成車上6人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傷。杭州江干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對這起特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
2008年9月20日凌晨,安徽籍雙層臥鋪大客車從安徽金寨開往浙江溫州,途經(jīng)杭甬高速寧波方向蕭山瓜瀝路段,遇江西籍重型貨車遺灑在此路段的大量生牛皮灑落物,加上雨天路滑,致車輛失控,先是撞上之前因交通事故停車于第三、四行車道之間的一印度籍男子駕駛的紹興籍小轎車,而后又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并仰翻于右側港灣式停車帶內,造成車上6人死亡,23人不同程度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其中3位死者的家屬及3名傷員先后向杭州市江干區(qū)法院起訴,要求事故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其人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此案中,江西籍重型貨車駕駛經(jīng)改裝后具有安全隱患且機械不符合技術標準,載貨超過核定載重量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將貨物遺灑于行車道內,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安徽籍大客車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對前方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致使對前方道路情況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當發(fā)現(xiàn)前方道路情況后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亦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印度籍男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綜合考慮三車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為江西籍重型貨車車方與安徽籍大客車車方對本次事故應各負40%的賠償責任,印度籍男子駕駛車子的車方對本次事故應負20%的賠償責任,事故各方當事人互負連帶責任。
據(jù)此,法院最后判決各責任方賠償3名死者家屬及3名傷者人民幣58032.62元至545591.96元不等。(記者裘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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