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陽江八月十四日電 (記者 陳明)廣東陽江中級法院今天證實,為謀錢財兇殘害命的故意殺人罪犯陳秋明,搶劫罪犯黃文、龍甲榮等三人,十三日上午被陽江中級法院依法執(zhí)行槍決。
據(jù)了解,罪犯陳秋明因欠下賭債,計劃綁架被害人陳某某,向家屬索要贖金。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晚,陳秋明將陳某某騙至廣東陽西縣城某賓館一個房間,趁陳某某不備,用鐵錘往對方背部猛擊兩下,雙方扭打起來。打斗中,陳秋明持鐵錘打擊致陳某某當場死亡。二月一日下午至二日,陳秋明用陳某某的手機先后打電話、發(fā)短信要求陳某某父親交納贖金。二月三日上午,陳秋明將陳某某的尸體肢解,連同陳某某的相關物品分三處丟棄。此案經(jīng)陽江市中院、廣東省高院一、二審審理,認定陳秋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裁定核準罪犯陳秋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黃文為謀錢財,與妻子密謀用“麻藥”將事主司徒某某“麻”倒后實施搶劫。事主“中計”后因藥力發(fā)作暈倒,被罪犯夫婦掠走財物后推入土坑蓋滿泥土,致事主窒息死亡。陽江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黃文夫婦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判處黃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黃妻十五年有期徒刑等刑罰。黃文不服上訴,廣東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裁定核準罪犯黃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龍甲榮為籌措路費,夜闖民宅行劫致人死亡。陽江市中級法院一審認為,龍甲榮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判處龍甲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龍甲榮不服上訴,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裁定核準罪犯龍甲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十三日上午,陽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故意殺人罪犯陳秋明,搶劫罪犯黃文、龍甲榮等三人宣讀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裁定,并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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