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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版“葫蘆案”何以產生
2009年07月15日 04:56 來源:新京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連日來,一篇名為《史上最糊涂的審判———現代版葫蘆僧斷葫蘆案》的帖子,在各大論壇轉帖。帖子指稱,安徽省池州市東至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具體作案時間都不清楚的情況下,竟然判定徐文勝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強奸罪。(7月14日《廣州日報》)

  根據報道,這起法院判決之所以被人稱為現代版“葫蘆僧亂判葫蘆案”,主要在于判決書中竟然有三條自相矛盾的地方:第一,犯罪的時間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時間都不清楚;第二,介紹賣淫的人構成“介紹賣淫罪”,嫖娼的人卻構成“強奸罪”;第三,起訴定性是“輪奸”,最低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人卻被判5年。

  筆者注意到,對于這起離奇的“強奸案”,包括記者在內的不少人,都更多地將矛頭對準了案發(fā)時間不清。應該說,案發(fā)時間確實是一個直接影響到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卻并不是整個案件的關鍵。因為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確實會存在一種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對具體的犯罪時間記憶不清的問題,只要雙方都一致認同其中確實存在犯罪行為的事實,司法機關也可以以此來定性。

  筆者認為,此案更大的問題其實還是在于后面兩點,即在這起所謂的強奸案中,既然判決介紹賣淫的人為“介紹賣淫罪”,那為何又判決嫖娼的人為“強奸罪”?既然定性為“輪奸”,為何又不按照此罪名最低10年有期徒刑的標準量刑?更可怕的是,整個案件的處理,不僅沒有讓人看到司法審判應有的嚴謹與周密,也沒有讓人看到當地司法機關之間應有的監(jiān)督與制衡。

  目前河南省高院正在推行判決書公開上網的做法,這不失為一種直接、有效的辦法。因為只要經過必要的保護隱私等技術處理,將法院判決書掛在網上暴曬,不僅可以讓更多的人前來挑刺,接受廣泛、有效的社會監(jiān)督,也能有效強化辦案法官的責任心與緊迫感,從而“倒逼”更多法官精密司法、公正司法。

  □江子駿(編輯)

【編輯:盧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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