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5月11日電(閆文陸 崔建民 趙文寶 ) 新疆兵團阿拉爾市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建筑安裝公司賠償原告吳平的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2008年6月6日晚10時許,吳平從單位下班回家,當他駕駛二輪摩托車行至玉阿公路某工廠斜對面路段時,由于某建筑安裝公司施工時將玉阿公路攔腰挖斷,路面兩頭雖有紅油漆寫的木板警示牌,但因該警示牌沒有夜間反光作用,過往司機無法看清,吳平來不及采取避險措施,不慎連人帶車摔倒,當即昏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4萬余元。經(jīng)司法鑒定為二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shè)施等,沒有設(shè)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yīng)當承擔民事責(zé)任。被告建筑安裝公司在公路上施工未設(shè)置明顯標志,造成原告受傷,應(yīng)賠償其損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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