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之便,將他人手機“靚號”過戶到自己名下,后將這些號碼變賣獲利7萬余元。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張嵩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000元,追繳贓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幣73500元。據悉,此案是湖北省首例盜竊他人手機號碼并變賣的案件。
現年27歲的張嵩是武漢市人,2007年7月,張嵩應聘到中國移動某營業(yè)廳做實習員工。張嵩利用工作便利,將機主金某的139×××55555、139×××88888、139×××99999三個號碼和號碼內所存23982元話費,過戶到以自己照片辦理的名為“胡聰”的假駕駛證名下,后又將此3個號碼以人民幣73500元賣給他人。
2008年12月,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張嵩有期徒刑9年6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贓款人民幣49518元,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量刑畸重,張嵩利用職務之便將他人號碼過戶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隨后的賣號行為構成詐騙罪,張嵩的行為構成牽連犯,應以詐騙罪一罪論處。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支持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但是認為其抗訴理由不當,認為過戶行為應當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一罪論處,盜竊數額為手機內所存話費即23982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電話號碼和話費人民幣2398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張嵩盜竊電話號碼變賣所得系非法收入,依法應予以追繳。故作出前述判決。
以案釋法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張嵩將他人的3個手機號碼及預存話費變賣,是盜竊后的銷贓行為,不成立牽連犯,不應重復歸罪,應以盜竊罪一罪論處。且電話號碼是電子代碼,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它本身不具有價值,但是在市場交易中,它又有市場需求,能實現其經濟價值,由于其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對張嵩取得號碼后賣給他人獲取錢財的數額不宜認定為盜竊的犯罪數額,本案盜竊數額為電話號碼的預存話費23982元。(記者胡新橋 見習記者余飛 通訊員凃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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