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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女大學生殺人碎尸案一罪犯被執(zhí)行槍決 (2)
2009年04月17日 15:31 來源:云南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二審:維持原判

  宣判后,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均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謝宏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木鴻章在本案中有過錯,對其應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超上訴稱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張超12月19日找木鴻章只想索要被強奸后的賠償款4萬元,至于木鴻章被勒死及購買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龍繩均不知情;一審指控上訴人張超參與殺人搶劫的證據(jù)不足,上訴人張超參與到柜員機上取錢,但未邀約及參與殺人的行為,為轉移尸體參與過拋尸;上訴人張超沒有參與過殺人、搶劫的行為,判處死刑屬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及殺害被害人木鴻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人民幣2千多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均構成搶劫罪。且將被害人木鴻章勒死后肢解尸體,拋灑與玉龍縣護城河內(nèi),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搶劫數(shù)額巨大,均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謝宏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并駕駛車輛拋尸體、清理現(xiàn)場;張超提起犯意,發(fā)短信誘騙木鴻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鴻章尸體,偽裝后2次到柜員機提取木鴻章存款,清理犯罪現(xiàn)場;陳光呂參與購買作案具、殺害木鴻章、肢解尸體,拋尸塊,伙同張超偽裝提取木鴻章存款,銷毀作案時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鴻章衣物,3人分工協(xié)作,共同實施本案搶劫行為,均應對全案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鑒于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所實施手段特別惡劣和殘忍,犯罪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懲治犯罪,確保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jù)謝宏、張超、陳光呂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核準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光呂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發(fā)后,陳光呂已送監(jiān)獄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張超為死緩對謝宏維持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

  裁定下發(fā)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最高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認為張超雖參與犯罪,但是未直接實施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其作用小于謝宏。認為不排除張超被謝宏利用的可能。且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對張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故改判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謝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為參與犯意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并駕駛車輛拋尸體、清理現(xiàn)場。在押期間企圖指示張超翻供,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準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謝宏在麗江被執(zhí)行槍決。 (記者 楊之輝 通訊員 趙麗興)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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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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