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烏魯木齊4月2日電 (劉萬青 劉巧貞)六旬老人在廣場樹下觀棋,卻被頭頂突然斷裂掉落的樹枝砸中身亡。是意外事故還是古樹管理方的失職?為期一年的賠償糾紛,歷經兩級法院審理,3月20日,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古樹管理方石河子市某園林處賠付亡者家屬14.4萬元人民幣。
61歲的曾克逸(化名)老人生前家住石河子鄉(xiāng)。年邁的他有個喜好,每天一有時間,都要騎著自行車到石河子游憩廣場找人下棋。去年9月1日中午1點多,老人象往常一樣來到游憩廣場,在廣場西側的榆樹下正低頭看人下棋時,突然頭頂上一聲巨響,旁邊一棵榆樹的枝干發(fā)生斷裂墜落下來,始料未及的老人當場被砸中頭部,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場的人們趕緊打120急救,曾克逸老人被送往醫(yī)院急救,因搶救無效死亡。
老人的死亡經司法鑒定,結論為,顱骨線形骨折,椎骨骨折,右胸壁第8、9骨線形骨折,左踝骨關節(jié)骨折等閉合性多處骨折,造成創(chuàng)傷性劇烈疼痛誘發(fā)冠心病心肌缺血引起死亡。事發(fā)現(xiàn)場,斷枝的榆樹枝繁葉茂,樹干上標有“古樹名木”的標簽字樣,古樹的養(yǎng)護和管理方為石河子市某園林管理處。
“父親好好的一個人,突然遭遇這樣的不測,作為樹木的管理方,園林處管理不善,必須要承擔責任!”老人的子女們在悲痛中表示。同時,他們認為,醫(yī)院在救治過程中有誤診,因父親身體多處骨折造成劇烈疼痛,醫(yī)院沒有及時采取止痛的醫(yī)療措施,導致父親受傷后疼痛而死,醫(yī)院存在醫(yī)療過錯。
為討要說法,老人的子女將園林處和醫(yī)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父親的死亡賠償責任。庭審中,園林處表示,“我單位負責廣場樹木的養(yǎng)護和澆水,并對樹木的枯枝和死枝進行修剪,但因這棵斷枝的榆樹是古樹名木,修剪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且落下的樹枝是活枝,事發(fā)當時天氣情況良好,并無大風。某園林處認為,樹枝墜落因原因不清,屬意外事件,園林處不應擔責!倍t(yī)院則認為,對老人實施搶救的整個過程,都是按照醫(yī)療救助規(guī)程進行的,老人的死亡與醫(yī)院的醫(yī)療行為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對此爭議,經老人的子女申請,法院委托石河子醫(yī)學會作出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結論為:不構成醫(yī)療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該園林處作為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樹木管理人,應了解樹木的生長狀況,對于樹木在何種情況下需要修剪,對長勢旺盛的樹木,其樹枝在何種負重下會斷裂傷人,應當有預判力,并采取預防措施。園林處疏懈樹木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對造成老人被斷枝砸傷后死亡的后果,具有過錯。因老人自身存在嚴重的冠心病,有陳舊性心肌梗死,外傷是其誘因,法院由此認定,老人自身身體狀況,也是導致其死亡的一個原因。而根據醫(yī)療事故鑒定,法院認定醫(yī)院對老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園林處賠償老人子女各項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的80%,共計16.44萬元。園林處不服,向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開庭審理后,10月30日,經法官主持,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石河子市園林管理處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給付老人子女14.4萬元。
律師說法
新疆七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盛律師:本案中,活榆樹的斷枝將老人砸傷后死亡,是否構成意外事件,這是原被告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所謂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發(fā)生的事故。其具備的條件為: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預見的;第二,意外事件是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第三,意外事件是指偶然發(fā)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為。意外事故造成損害,表明當事人沒有過錯,因此,可以使當事人免除責任。
而本案中,園林處作為游憩廣場樹木的管理人,其對樹木的生長狀況應具有專業(yè)知識,對樹木在何種負重下會發(fā)生斷裂應具有預見能力,不能以“斷裂的樹枝是活枝,不在修剪范圍內”為由,就認為樹枝掉下砸傷人是意外事件。園林處對古樹的生長應有預判力,以一定的方式警示路人不要在樹下逗留,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通過合理的注意能夠預見,但園林處卻未盡到樹木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造成老人被斷枝砸傷后死亡的后果具有過錯,就應對老人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園林處以“枝繁葉茂的樹木斷枝屬意外事件”的抗辯免責的理由,一審法院沒有采納。該案最終在二審法院的主持下,園林處同意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付給老人子女以上賠償,這樣是比較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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