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黃松林,在任期間,收受各大小包工頭賄賂款達625800元。10日,株洲蘆淞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黃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33000元,個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收包工頭“好處費”幫其承攬工程
株洲蘆淞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資料顯示,黃松林2006年7月任株洲縣委常委、副縣長,具體分管林業(yè)局、水利局、農業(yè)局、民政局等部門。2006年9月,株洲縣成立了湘淥江防洪大堤整修工程指揮部(簡稱防洪工程指揮部),黃松林擔任常務副指揮長,負責整個項目從開始實施到最后驗收的具體運作,包括指導鄉(xiāng)鎮(zhèn)招投標及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下的工程黃松林有權直接指定。同月,該縣成立了航電樞紐工程建設協(xié)調領導小組(簡稱航電工程領導小組),黃松林任第一副組長。兩個工程的總業(yè)主方為黃松林管轄下的縣水利局與縣移民局。
2006年11月,株洲縣委、縣政府決定上馬航電樞紐的淦田新馬低涵改造工程,與湘淥江河堤整治工程一并進行。當即,就在該改造工程附近施工的包工頭袁某聞訊找到黃松林請求“幫幫忙”。黃松林遂利用職務便利,以工程進度緊張為由,將本應經過招投標程序的航電樞紐新馬低涵改造工程直接交給建筑包工頭袁某承攬。袁某為表示感謝,于2007年2月送其現(xiàn)金10萬元,黃松林予以收受,并據(jù)為已有。在隨后的一年,黃松林又四次利用職務便利幫助袁某承攬了防洪工程與航電樞紐工程的有關工程,其中兩次為直接指定。黃松林從袁某處共收受好處費50萬元。
同時,黃松林還先后收受包工頭仇某、文光華共計7萬元“好處費”幫助承攬有關工程。
及時撥付工程款收受好處費
黃松林除了負責兩大工程的招投標工作以外,還負責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及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工作。2007年2月,包工頭陳某來到黃松林家,希望黃能盡快撥付其工程款,并請以后能在業(yè)務上予以關照。陳某在攜帶的禮品中夾了1萬元現(xiàn)金,黃松林予以收受。在黃松林的關照下,陳某順利拿到了工程款。
據(jù)統(tǒng)計,黃松林因撥付工程款給承包方,先后收受包工頭陳某、宋某等5人55800元。2008年8月,因群眾舉報,株洲市紀委移交檢察機關查辦,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蘆淞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
案發(fā)后,黃松林積極退贓,并舉報他人行賄線索查證屬實,有立功情節(jié),株洲市蘆淞區(qū)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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