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2月4日電(記者袁爽 通訊員 鹿檢)身為國家公務人員的楊某卻知法犯法,為了規(guī)避“風險”,投了5萬元入股礦山,后來以收益形式收受該礦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送予的人民幣10萬元以及以拜年形式送予的價值8000元購物卡,但其最終沒有逃脫法律的懲罰。近日,經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楊某被該區(qū)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據(jù)了解,2002年底,趙某、周某等人經公開拍賣取得溫州鹿城區(qū)一礦區(qū)建筑石料采礦權,并與其他股東決定第一期共投資1800萬元人民幣,每股計180萬元。為感謝時任溫州市國土資源局鹿城區(qū)分局分管地礦的副局長楊某對礦山在政策處理、部門協(xié)調、礦山手續(xù)審批等方面給予的幫忙和關照,周某提出讓楊某出資10萬入股,后楊某籌集到5萬元,在明知礦山投資很大,5萬元入不了股的情況下,仍將5萬元交給周某入股礦山。
2005年底,楊某考慮到當時該礦業(yè)有限公司沒有利潤,而且股東很多,人多嘴雜,就向周某提出退股。于是,趙某、周某將5萬元退還給楊某,同時為感謝楊某的關照,又送給楊現(xiàn)金人民幣10萬元。另外,2004年至2007年春節(jié),趙某以拜年名義先后四次送給楊某超市購物卡,共計人民幣8000元。
2008年4月初,楊某風聞礦業(yè)有限公司的一名股東被紀委叫去談話,為免受牽連便急忙打電話給趙某,讓他把那10萬元人民幣拿回,并加收受的購物卡折合成現(xiàn)金一并退還給趙某。
盡管楊某如此小心翼翼規(guī)避風險,但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對自己的受賄行為,楊某辯稱,收受的10萬元人民幣是其以5萬元投資礦業(yè)有限公司的回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該礦業(yè)公司曾三次分紅,因此楊某收受的10萬元中,有2.3余萬元是其投資人民幣5萬元的回報,不能認定為受賄,應予扣除,而余款7.6余萬元明顯高于其應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受賄,連同其先后四次收受的購物卡人民幣8000元,楊某共受賄人民幣8.4萬元,故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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