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案子,卻出現結論矛盾的兩份判決書。對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成都市)大邑縣法院一份判決判已被判刑的肇事司機賠償,另一份卻判肇事司機和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昨日,記者前往大邑調查采訪,卻發(fā)現幾天前,大邑縣法院已向4名原告送達了一份通知稱:“落款時間為2008年9月16日的民事判決書已作廢,系我院工作人員誤發(fā),應以本院落款時間為2008年9月22日民事判決書為準。”
奧拓車闖禍 撞散一個家庭
2007 年11月23日上午9時,四川某工程公司工作人員27歲的謝天應駕駛著一輛奧拓車由大邑縣晉原鎮(zhèn)城區(qū)方向,沿甲子路往工業(yè)大道行駛。行至當地公安局消防大隊處時,車子突然駛入左側路面,將正在路邊散步的大邑縣人黃冰蘭、丈夫張紹君、女兒張小琴相繼撞倒。謝天應駕車逃離現場,后被交警擋獲。
張紹君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冰蘭和女兒都受了傷。同年12月6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天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犯交通肇事罪,謝天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現正在崇州監(jiān)獄服刑。
經調查,這輛肇事奧拓車的登記車主是陳琳,但借給四川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員楊偉在用,保險等費用也由楊偉交納。謝天應是楊偉的下屬,事發(fā)當天,他拿了楊偉的車鑰匙,開車外出時發(fā)生了事故。
意外發(fā)現“另一份判決書”
一場意外,讓一個家庭瞬間支離破碎。躺在病床上的黃冰蘭決定打官司。于是,黃冰蘭連同3個子女作為原告,將謝天應、陳琳、楊偉及四川某工程公司告到大邑縣法院,同時為奧拓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被列為本案第三人。陳彩霞是黃冰蘭的親戚,“她在成都工作過十多年、見過世面”,黃家就讓她來幫忙張羅。
去年9月底,法院通知黃冰蘭的代理人楊律師去領判決書。在這份2008年9月22日出具的判決書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交強險賠償金5萬元,肇事司機謝天應賠償原告損失21萬余元,車主陳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彩霞說,因急需用錢,他們先找保險公司要求履行5萬元錢交強險賠償金。不料這一去卻發(fā)現一件蹊蹺事。“當時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許律師給我說,‘你這個案子判得不好,21萬元謝天應一個人賠,不好執(zhí)行!标惒氏家宦,覺得很奇怪,不是還有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聽陳彩霞這么一說,許律師也很吃驚,忙將自己手上的判決書給她看。這份判決書和原告方手中的判決書案號相同、原被告相同、合議庭成員相同,同樣蓋有大邑縣法院的公章,但落款時間卻是“2008年9 月16日”,判決結果卻是21萬元賠償金由肇事司機謝天應一人承擔。陳彩霞謊稱家中的判決書被孩子撕了,從許律師處要到了這份不同的判決書。
法院稱誤發(fā) 已將“另一份”作廢
去年12月30日,陳彩霞向成都市中院反映了此事。陳彩霞告訴記者,第二天下午,大邑縣法院的兩名工作人員就到了原告之一的張健家中,送達了一份通知,“一共給了4份,4個原告人手一份,讓他們簽收”。
記者看到,這份通知載明:落款時間為2008年9月16日的民事判決書已作廢,系我院工作人員誤發(fā),應以本院落款時間為2008年9月22日民事判決書為準。現通知將誤發(fā)的本院落款時間為2008年9月16日民事判決書退回本院,未退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負。
成都商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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