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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許霆必須“悔罪”嗎?

2008年02月28日 11:25 來源:北京青年報 發(fā)表評論

  許霆案的發(fā)回重審讓人們看到了希望,但2月22日廣州中院重審時許霆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卻讓許多人感到失望:不僅挺許派中的網(wǎng)友紛紛倒戈聲討,就連辯護律師也感到錯愕可笑,甚至許霆父親也認為兒子庭上不誠實,氣得想打他兩下。更為重要的是,公訴人雖然指出,由于案情特殊,許霆的行為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但又認為許霆“至今仍沒有徹底的悔罪表現(xiàn)”,并將其作為“具有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之一向法庭提呈。

  許霆的哪些言論引起了各方的不滿呢?我們不妨概要列舉一二。針對證言稱自己取款時“滿頭大汗”,許霆表白自己“一直都是個講良心的人,坦坦蕩蕩”,“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護存款”。在退贓問題上,稱自己和家庭“可以表現(xiàn)得寬容、大度一點”。總之,許霆在法庭上的辯解被認為是“大放厥詞”,把自己拔高為“人民的衛(wèi)士”,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沒有任何悔意。

  那么,現(xiàn)在的問題是,許霆在法庭上該不該懺悔,應(yīng)不應(yīng)公開認罪呢?特別是公訴人能不能把許霆的“無罪辯解”當作“沒有徹底的悔罪表現(xiàn)”而建議“從重處罰”呢?筆者認為,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yīng)該從兩個方面去分析。第一是道德層面,第二是法律層面。從道德層面講,許霆的行為首先應(yīng)當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作為行為人,許霆應(yīng)當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性,并據(jù)此衡量自身的道德水準,深刻進行自我反省和心靈懺悔。正如有網(wǎng)友指出的,許霆確有必要為自己的道德、行為誠實懺悔,“狡辯不能讓你很偉大”。

  從法律層面講,要求被告人在庭審中“悔罪”是沒有依據(jù)的。且不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任何階段都享有辯護權(quán),均可以提出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意見,因為這是法律賦予他們的不可剝奪的權(quán)利,即便被告人的行為確已構(gòu)成犯罪,那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認罪、悔罪也決不是他們的法定義務(wù)。刑訴法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公民可以因為犯罪嫌疑被羈押,也可以被提起公訴成為被告人,但在法院的庭審過程中,即使離被判有罪還有一步之遙,公訴機關(guān)和人民法院也無權(quán)要求被告人必須有“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guān)當然要舉證被告人有罪,但被告人“無悔罪表現(xiàn)”不能作為為被告人定罪的理由。

  事實上,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主要是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及罪重罪輕而展開博弈?卦V方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犯此罪而不是彼罪,也可以指出罪行輕重及從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均應(yīng)以犯罪構(gòu)成為基本依據(jù),而不應(yīng)將被告人的無罪辯解作為控罪或加重刑罰的依據(jù),否則將嚴重影響被告人的法定辯護權(quán)行使。

  當然,我們并不反對一些被告人在庭審中主動認罪和悔罪,他們完全可以在法院判決有罪前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覺接受控罪,深刻反省痛改前非,這不僅取決于行為人的認識水平,也取決于行為本身的復(fù)雜疑難程度。我們歡迎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甚至可以因此而予以從輕處罰,但我們卻不能因為被告人在庭審中沒有“悔罪”表現(xiàn)而予以從重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許霆在法庭上沒有“悔罪”的義務(wù),法院不能作為“從重情節(jié)”給予從重處罰。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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