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竊取單位票款用于還債的蔣某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06年初,蔣某某與其姐姐來到北京打工,在北京市八寶山環(huán)球嘉年華售票廳從事售票工作。因家中困難缺錢,蔣某某便產(chǎn)生了盜竊票款的想法。同年6月16日吃完午飯后,蔣某某以借看主管張某工作牌上的皮筋為名,趁機盜取由張某保管的票款的抽屜鑰匙,然后稱自己的身體不適,趁張某不注意,利用盜取的鑰匙打開售票廳內(nèi)桌子抽屜,盜取票款15000元后逃匿。蔣某某將自己所盜竊的全部票款交于母親用于家中歸還欠款。
庭審過程中,蔣某某說盜竊票款只因為要給生病的奶奶治病,替生意失敗欠人錢財?shù)母改高債。蔣某某在上高三的時候因為家里困難,輟學(xué)了,2006年初和姐姐到北京打工。蔣某某找到了一份在嘉年華賣票的工作,在工作期間,曾開過一次工資,僅700多元,全部給了姐姐。案發(fā)之前,蔣某某的母親給她打了一個電話,蔣某某猜想可能是家中又沒有錢了,就想起要盜竊票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蔣某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進行盜竊活動,盜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因其能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宣判后,蔣某某的父母當(dāng)場給其跪下,稱自己對不起蔣某某,聲淚俱下。蔣某某未表示上訴。(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