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服刑
“拼命工作才得到嘉獎”
“這幾年像是在另一個世界了”,許霆感嘆,在監(jiān)獄里面,上廁所都不方便,在監(jiān)獄里面,有20%的人好心,還有百分之二三十的是很變態(tài)的人,好在他沒有挨打,“可能我長得比較可愛吧”,許霆自嘲。
他住的監(jiān)倉大概七八平米的樣子,住了8個人,上下鋪。剛進去,很不適應(yīng),“那種地方,你不惹他,他惹你”,許霆說,在里面吃了很多苦。每天早上起來簡單洗刷一下就開工,中午最多十分鐘吃飯,睡一下開工,晚上放工回來搞內(nèi)務(wù),然后按規(guī)定坐在籃球場上看電視,自己的時間很少。
服刑期間,他的工作是打磨水晶,許霆說他工作特拼命,不然也拿不到嘉獎。
談“保管說”
“當(dāng)時只想替自己辯護”
許霆在重審開庭時,曾很“雷人”地發(fā)表一番言論,說他取錢是為了替銀行保管,也正因為這個“保管說”,使輿論轉(zhuǎn)向,公眾由開始一邊倒的同情許霆,轉(zhuǎn)而懷疑他。許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是里面有人教他這么說。
對此,許霆辯解,當(dāng)時自己說“保管”時,沒想那么多,檢察官問話時,第一反應(yīng)就這么說了,因為指控說我“惡意”取錢,我想說明的是我不是惡意的,當(dāng)時取錢時還想要還給銀行,第二天才有僥幸心理。
許霆案回顧
ATM機取17.5萬元被判5年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時許,許霆來到廣州天河區(qū)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許霆發(fā)現(xiàn),取出人民幣1000元后,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1元。隨后,許霆先后取款多達171筆,合計人民幣17.5萬元。
2007年4月24日,許霆辭去在廣州的工作,攜款潛逃。一年后,許霆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捕歸案。2007年11月29日,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同年12月,許霆案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輿論廣泛關(guān)注和爭議。2008年1月14日,廣東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fā)回重審。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法院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以盜竊罪判處許霆5年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退賠其從銀行ATM機上取出的173826元。許霆不服提起上訴。
2008年5月22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許霆惡意取款案二審開庭審理后,當(dāng)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許霆仍將獲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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