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職務與級別
第四章錄用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職務任免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八章獎勵
第九章懲戒
第十章培訓
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
第十二章工資福利保險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十六章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zhì)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chǎn)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chǎn)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jiān)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