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烏魯木齊七月九日電 (石風)記者今日從新疆自治區(qū)工商局獲悉,持續(xù)八年之爭的“哈密瓜”原產地之爭,終于塵埃落定,今后,除新疆的哈密、吐魯番、昌吉、阿勒泰以及石河子等地近五十個哈密瓜種植區(qū)外,其他任何地方如隨意使用“哈密瓜”商標,都將是侵權行為。
據了解,早在一九九五年,新疆哈密地區(qū)就曾申請注冊哈密瓜原產地證明商標,理由是“哈密瓜”之稱相傳出自康熙之“御批”,清朝康熙年間,新疆哈密王向康熙進獻的哈密瓜香甜可口,康熙帝品嘗后脫口而出“哈密瓜”之稱。哈密人認為,哈密瓜品牌是老祖宗留下的,應該保護好這個遺產。
哈密人的做法惹惱了近鄰吐魯番人。據考證,哈密王當年進獻的哈密瓜并非產自哈密,而是出自與哈密相鄰的新疆吐魯番地區(qū)鄯善縣,原產地不能說是哈密。
這場哈密、吐魯番兩地“哈密瓜”原產地證明商標之爭一直持續(xù)了八年,在這八年時間里,新疆哈密瓜在全國的市場份額大幅下滑,原因是中國其他省區(qū)甜瓜種植面積正以驚人的速度擴增,各地種植的哈密瓜充斥市場。導致新疆本地瓜農為搶上市時間,提前采摘,使新疆哈密瓜的聲譽受損,新疆哈密瓜面臨品牌流失的危險。
二00二年,哈密地區(qū)、吐魯番地區(qū)雙方終于認識到多年的鏖戰(zhàn),讓雙方損失慘重。于是聯(lián)合組成了哈密、吐魯番哈密瓜協(xié)會,并正式向中國國家工商總局提出了注冊哈密瓜原產地證明商標。
據悉,原產地證明商標的作用就是證明產品來源于該地區(qū),只有取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地區(qū)的產品才能使用該商標,非原產地生產的同類產品若想使用,必須向原產地交付商標使用費,并且產品品質還得同原產地一致。
二00三年五月,新疆哈密瓜原產地證明商標終于得到受理,到八月,在結束三個月的公示期后,哈密瓜將成為新疆繼庫爾勒香梨、吐魯番葡萄、哈密大棗、伽師甜瓜、焉耆茴香等之后的又一原產地證明商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