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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就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009年11月09日 14:3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11月9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公布《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為了規(guī)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正確執(zhí)行拘留,懲罰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在總結(jié)《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拘留所條例(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初步聽取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會同公安部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正確執(zhí)行拘留,懲罰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人員在拘留所內(nèi)執(zhí)行拘留: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以下稱司法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審查(以下稱拘留審查)的人;

  (四)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法律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zhì)拘留(以下稱行政強制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人民警察應當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嚴,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拘留所的監(jiān)管規(guī)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qū)域拘留所工作。

  第五條 拘留所執(zhí)行拘留活動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

  第二章 拘留所的設置和經(jīng)費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設置拘留所,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

  拘留所的設置或者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置拘留所,應當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拘留所應當符合拘留所建設的國家標準,設置拘留區(qū)、活動區(qū)、辦公區(qū)和會見場所等功能區(qū)域。

  被拘留人居住的拘室應當堅固、整潔、通風、透光、防暑、防寒。

  第八條 拘留所依照規(guī)定配備武器、警械、交通、通訊、技術防范、醫(y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九條 拘留所經(jīng)費和被拘留人伙食費按照國家規(guī)定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經(jīng)費項目和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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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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