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去年3月與遼源市公安局共同起草《遼源市羈押場所巡視員制度操作規(guī)程》,其中規(guī)定,羈押場所監(jiān)督巡視員負責對市、縣兩級看守所羈押情況進行監(jiān)督巡視,重點查看對偵查、起訴階段的被羈押人的監(jiān)管情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各項管理規(guī)定。據悉,這是國內首次試點羈押巡視制度。
在現(xiàn)實中,被羈押人員意外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見。2007年4月發(fā)生在桂林的“在押法官離奇死亡”案件,讓社會和司法界都意識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實。最近,在江西“博雅免疫球蛋白致6人死亡”事件中,一名因此事而接受警方調查的嫌疑人,在被刑拘35天后意外身亡,涉案警察因此遭到刑拘。雖然案件仍未蓋棺定論,但是類似的情節(jié),同樣的因由,總難免讓人產生聯(lián)想。
據“博雅免疫球蛋白”事件的內部人員透露,之所以出現(xiàn)這樣的悲劇,“可能是大家都立功心切”。在司法實踐中,與“強調立功”這種普遍心態(tài)相聯(lián)系,便是“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觀念難以消除。雖然法律明確規(guī)定,只有口供沒有證據不能定罪,其他證據充分而沒有口供的也可以定罪。但是,依據口供定罪的做法依然存在,因而,獲取口供仍然是偵查、訊問中的主攻方向。同時,與獲取其他物證等手段相比,逼供往往是最容易獲得、最原始的途徑,而口供又能套取其他證據的出現(xiàn),所以,在毫無頭緒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最容易成為突破口。于是,刑訊逼供總換著花樣地推陳出新。
2005年4月1日,愚人節(jié),油菜花開,佘祥林終于獲得清白。那11年的牢獄之災,恍惚間離不開“刑訊逼供”的身影。刑訊逼供所損害的已不僅僅是具體某個人的權利,而是整個國家法治建設的根基,付出的代價則是民眾對于司法信任度的下滑。為此,多數國家在立法和司法環(huán)節(jié)中設置了一系列遏制性的規(guī)范和措施。比如律師在場制度,審訊中全程錄音、錄像的監(jiān)控制度,對刑訊逼供所獲取證據的排除原則等等,這些我國法律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
這次試點羈押巡視制度,可以說是在程序外尋求遏制刑訊逼供現(xiàn)象的有益嘗試。但是,這一制度要發(fā)揮應有的阻嚇作用,必須與更實在的機制相掛鉤,即對刑訊逼供問題由控方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這正是我國刑訴法律中語焉不詳的地方。當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認是警方刑訊逼供取得時,被告人常因“誰主張誰舉證”而被要求舉出警方刑訊逼供的證據來,其結果往往是被告人支吾一陣而舉不出證據。在刑訊逼供的證明責任問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控方舉證的原則,即當被告人提出警察有刑訊逼供時,控方必須舉證予以否定,否則該證據則予以排除,這種舉證責任的設定對于遏制刑訊逼供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也只有與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相配套,才能讓羈押巡視制度不至于落為“走過場”的游戲,當然,這已遠非某市所能解決的問題。
有人擔憂,堅決制止刑訊逼供可能會影響破案,但是,如果不抵制刑訊逼供,我們正義的防線永遠存在被沖垮的危險。我們必須邁出遏制刑訊逼供這關鍵的一步,否則,我們只能在依賴逼供破案的思維定勢中徘徊不前。毫無疑問,遼源的這一嘗試值得鼓勵。(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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