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點案例
肖志軍拒簽事件
2007年11月,肖志軍因為拒絕簽字同意醫(yī)院進行剖腹產手術,其懷孕的“妻子”李麗云最終和腹中的孩子雙雙身亡,“肖志軍拒簽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隨后,李麗云的父母將朝陽醫(yī)院和肖志軍一并告上法院。2008年1月,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關鍵詞 6 動物致人損害
烈犬傷人飼養(yǎng)者擔責
【草案規(guī)定】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動物飼養(yǎng)人的賠償責任。
違反管理規(guī)定飼養(yǎng)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除外。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動物飼養(yǎng)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物飼養(yǎng)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讀】
新京報:動物致人損害糾紛越來越多,怎么理解條文?
楊立新:原來的民法通則就一個條文,第127條,F在分成了四個條文,第一個是家養(yǎng)的動物,是無過失責任,但有一個免責條件。第二個條文是烈犬之類的,我們說還要包括野獸之類的,就是很兇猛的動物,沒有免責條件。第三個就是動物園里的動物,動物園里的動物用的是過錯推定,動物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了。第四個條文是講第三人的過錯,第三人過失第三人承擔。
關鍵詞 7 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擬懲罰性賠償
【草案規(guī)定】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
【解讀】
新京報:目前的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公開前三鹿其實是知道奶粉有問題的,但一直在隱瞞,現在也有很多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訴三鹿,希望索賠,不過進展很小。
楊立新:現在這個案件究竟怎么處理,好像還看的不太清楚。但是這個案件侵權責任法當中規(guī)定是很明確的,故意地明知道這個產品有缺陷,還把它推向市場,造成損害之后,就要用懲罰性賠償金。如果是這個條文通過的話,像三鹿奶粉不僅僅是要賠償正常的損失,而且還要賠償懲罰性賠償金,這對他們就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制裁。
新京報:我們看到不少這種美國的判例,草案的懲罰性賠償是不是比較明顯的在學習美國的侵權責任法?
楊立新:因為這個懲罰性賠償不是大陸法系的制度,是英美法的制度。我們現在侵權法當中這一條借鑒的是美國的。
新京報:懲罰性賠償會不會有人覺得過于嚴厲?
楊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了一個懲罰,叫產品欺詐與服務欺詐,但那是合同法的懲罰性賠償,不是侵權法的,所以賠償是以價金的雙倍返還作為懲罰性的賠償。
這次的懲罰性賠償是以造成損害做標準的,比方說,損失50萬,要懲罰性賠償的話,有可能要賠償100萬。
關鍵詞 8 藥品缺陷
藥品缺陷可向醫(yī)院索賠
【草案規(guī)定】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y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y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醫(y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等第三人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等第三人追償。
因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yī)療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醫(yī)療機構賠償后,屬于血液提供機構責任的,有權向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解讀】
新京報:在實踐中比如病人在醫(yī)院安裝心臟支架或者起搏器手術,醫(yī)院裝完了以后,質量有問題了醫(yī)院不管,醫(yī)院說找生產的人,這種糾紛目前通常怎么處理?
楊立新:過去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適用的是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F在按照產品侵權規(guī)則來處理,對于醫(yī)療器械等生產者用的是無過失責任,就是有沒有過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條文中有一個說的不太明確的地方,醫(yī)院要承擔責任,但是要有過錯。比方說這個支架或者起搏器,是他有過失把這個東西弄壞的,那這個時候他才應該承擔責任。如果醫(yī)院這一方他什么過失也沒有,這個東西裝里面是因為東西有缺陷壞了,這個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那應該由生產者擔責。
新京報:那么現在規(guī)定既可以向醫(yī)療機構要求賠償又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是怎么考慮的?立法機關是不是考慮減輕患者的解決糾紛的成本。
楊立新:可能是那樣,但我個人覺得好像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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