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國務院安委辦向各省安委會下發(fā)通知,要求做好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與落實工作,“不準壓案不辦,或在辦案中設置障礙!
而在黑龍江省,導致171人死亡的七臺河“11·27”特大礦難,曾壓了兩年之久。
一個月前,案件久而未結引發(fā)李毅中震怒,這位國家安監(jiān)總局局長當面質問黑龍江官員:“兩年了還不判,怎么回事?”
被國家最高安監(jiān)負責人過問之后,七臺河迅速啟動審理程序。12月15日,該市大雪紛飛,礦難案件在新興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一直從上午9時持續(xù)到次日凌晨三點半,創(chuàng)下七臺河市案件審理時間之最。
“兩年”和“一個月”
一辦案人員用“加速度”形容辦案速度,兩年沒辦的事幾天就辦好了
對于此案兩年未處理,李毅中是11月21日在黑龍江進行安全隱患“回頭看”再檢查時發(fā)現(xiàn)的。
“對于事故中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為什么遲遲不判?這個跟社會沒法交代!崩钜阒挟攬稣f:“我是國務院調查組組長,我有權來問這個事情。請省里問一問檢察院和法院是怎么回事?兩年了還不判,怎么回事?”
11月23日,此事經(jīng)媒體報道后,引起強烈反響,該日,七臺河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將材料和卷宗移送新興區(qū)檢察院。
兩天后,中央領導也作出批示:不能不了了之,也不能聽之任之。
“公檢法三機關每天報告一次案件的進展情況,幾乎每天晚上都加班到半夜!惫簿忠晦k案人員用“加速度”形容,公安局、檢察院成立了17人的專案隊伍。
兩年沒辦的事幾天就辦好了。11月27日至28日,新興區(qū)檢察院對11名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捕。11月28日至30日,檢察院向新興區(qū)法院提起公訴。
此期間,責任人的家屬開始請律師,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說,接到案子后用了一周時間看了10本卷宗,根本沒時間調查取證,法院跟他們說沒有辦法。
12月15日,七臺河市新興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一周后的12月22日,一審判決:發(fā)生事故的東風煤礦原礦長馬金光、副礦長強華、李志恒、總工程師姜恒本、煤質科科長張樹新,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至6年有期徒刑。
此時,距離李毅中質問此案剛好一個月零一天。
國務院通過調查報告
安監(jiān)總局2006年完成事故調查報告,并獲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確定11名責任人要追究刑責
兩年前的七臺河礦難,據(jù)新華社報道稱,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四大礦難事故和改革開放以來第二大礦難事故。
2005年11月27日晚上9點40分,黑龍江省龍煤集團七臺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皮帶井發(fā)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jīng)濟損失4293萬。
在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上,李毅中口氣嚴厲地表示:“事故原因要水落石出,事故教訓要刻骨銘心,事故處理要有切膚之痛,事故整改要舉一反三!
2005年12月13日、14日,七臺河市公安局將11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國家安監(jiān)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一官員近日透露,安監(jiān)總局和監(jiān)察部2006年已經(jīng)給黑龍江省政府正式下發(fā)調查報告。
據(jù)該官員表示,2006年4月24日,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局長趙鐵錘在京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黑龍江省七臺河東風煤礦“11·27”特大煤礦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當時,黑龍江副省長劉海生出席了會議。
另外,2006年7月19日的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有關七臺河事故的調查報告,確定11名責任人應追究刑事責任。
“公檢雙方協(xié)調不夠”
七臺河市政法委副書記認為,政府、公安、檢察機關對案件重要性認識不夠
案件為何拖了兩年不辦?庭審之后,七臺河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姚剛接受采訪時認為,此案辦理遲緩,除了市委、市政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這起案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溝通協(xié)調也不夠。
據(jù)介紹,2006年4月10日,市公安局便基本結案并形成卷宗,但市檢察院認為缺乏“國務院事故責任認定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及現(xiàn)場勘察資料,主要證據(jù)不足,無法確定事實和責任,暫時不能批捕,并要求盡快收集相關材料。
而來自公安機關的說法是,2006年12月15日,七臺河市公安局拿到了電子版的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檢察院認為是非正式文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jù)。
2007年6月5日,事故技術鑒定報告(匯報稿)傳真到七臺河市公安局,檢察院認為沒有法律效力。
隨后,該市公安局收到正式文件,并在次日,將兩份文件分別提交給檢察院。
2007年10月9日,新興區(qū)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jù)尚需完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月20日,市公安局將補充偵查的材料和卷宗再次移送檢察院。10月24日,檢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至于這個過程中的細節(jié)問題,新興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鄂金亞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12月17日,七臺河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尚合峰則說此案省高院介入,他們沒有新聞發(fā)布權。
對社會上“案件在公安、檢察機關踢皮球,為何不能主動向上級要報告”的說法,尚合峰稱,這是常理,“下級哪能催上級!彼硎,市委成立了調查組,專門調查案件為何兩年沒有處理,到時候相關人員應負責任。
11人數(shù)次被取保候審
在被刑拘50天后的春節(jié),東風煤礦將11人擔保出來與家人團聚
11名責任人在這兩年中,命運也多次變動。數(shù)次被刑拘,又數(shù)次被取保候審。
記者從多名責任人家屬處證實,2006年春節(jié),在警察的看守下,11名責任人都被安排在一個賓館里,與家人團聚了幾天。那時距他們被刑拘不到50天。
七臺河礦務局一退休副局長稱,“由于羈押已好幾個月了,在幾個家屬的要求下,煤礦才出面將他們保出來聚了一次!
而11名責任人之一,七臺河礦業(yè)公司(東風煤礦上級單位)原調度室主任楊俊生在春節(jié)后,到醫(yī)院看了兩個月病,然后才回看守所。其老伴柴鳳云證實了這點。
2006年7月。公安機關決定對他們11人取保候審。
七臺河市政法委副書記姚剛在開庭時接受媒體采訪說,2006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基本結案,七臺河市檢察院認為證據(jù)不足,暫時不能批捕。
到2006年7月6日,仍未拿到兩個報告,此時已超過法定羈押期限174天,警方對馬金光等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但2006年7月20日,11人又被轉為刑拘,8月28日再被取保候審。
今年8月27日,11人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時間一年期限已到(去年8月28日開始),這時,當?shù)貦z察機關一直要的事故調查報告正式文件已于8月6日收到。
據(jù)柴鳳云稱,8月27日,楊俊生直接被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予以釋放,另外10人被移交到檢察院,又被檢察院進行了取保候審。
在七臺河市公開的辦案進程中,統(tǒng)稱“2007年8月27日11名責任人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楊俊生今年8月27日被解除取保候審的事實不被提及,原因不得而知。
今年8月,楊俊生被釋放后,直接到哈爾濱看病。柴鳳云稱他在看守所里腦神經(jīng)、腿神經(jīng)都落下了毛病!暗虑楸煌贝罅酥螅灿峙扇巳プダ项^子,還說他逃跑。這是不是出爾反爾?”
記者從數(shù)位參與辦理此案的律師處獲悉,當時楊俊生確實已被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后來又被逮捕。
但對于柴及律師的說法,公安機關和七臺河市新興區(qū)檢察院未予以證實。
另一責任人甄茵閣在今年8月被取保候審后,到朋友的煤礦幫忙,管理通風,每月掙1000來塊錢。
“我們也想早點結案”。甄茵閣的妻子劉擴說,案件拖著不辦,絕對不是家里找了關系,家里也沒有關系可找,她一直認為早一天結束,丈夫就會早一點解脫。
有違司法慣例?
11名被告宣判了5人,律師認為打破司法慣例,法院稱這5人的事實清楚,先行判決
東風煤礦原礦長馬金光等人被庭審時,其律師佟良躍注意到新興區(qū)法院這次還有一些“例外”。
在安監(jiān)部門的事故調查報告以及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礦長馬金光的名單都是列在第九位的,列在第一位的是煤質科275皮帶隊隊長,第二位是煤質科副科長。
佟良躍說,按照司法慣例,名單都是按責任大小羅列。
但今年12月15日庭審時,秩序完全打亂。
第一個出庭的是礦長馬金光,第二個出庭的是副礦長強華原來排在第六位,第三個出庭的副礦長李志恒原排第七,第四個出庭的總工程師姜恒本原排第八。
是不是案件迫于社會以及高層的壓力,司法部門一開始就定下了按級別大小確定責任,從而確定了出庭的順序呢?
佟良躍說“這個不能隨便猜測。但法院確實破了司法慣例!
最終的一審判決中,罪行大小基本與出庭順序,與責任人行政級別幾乎都一致,礦長馬金光有期徒刑6年,副礦長強華、總工程師姜恒本5年,副礦長李志恒4年。
佟良躍還指出了另外一個“打破司法慣例”的做法,就是此案的被告有11人,法院12月22日先判了5個,這也是幾乎沒有出現(xiàn)過的情況。
法院的說法是“合議庭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經(jīng)評議,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決。”
全國督辦未結案事故
李毅中提出,對于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還要進一步探討人大對司法機關和司法程序的監(jiān)督
12月20日,李毅中在中紀委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又提到東風礦難。
他說,吸取這次拖延辦理的教訓,安監(jiān)總局進一步加強同公檢法和紀律監(jiān)察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機制。
李毅中提到,今年10月,經(jīng)國務院批準,正式建立了由監(jiān)察部牽頭,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安監(jiān)總局六個部委組成的關于重特大事故責任追究的后繼協(xié)調機制,同樣也要求各地省委建立相應機制。
“從國家層面,有關監(jiān)督機制已經(jīng)建立起來,并有待進一步完善,”李毅中說,除了這些內部自我約束和監(jiān)督機制以外,外部監(jiān)督是很重要的,還要進一步探討人大對司法機關和司法程序的監(jiān)督。
在中紀委組織新聞發(fā)布會的次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便下發(fā)通知,要求對近兩年來發(fā)生的重特大事故進行調查,是否按期結案,經(jīng)濟處罰、黨紀、行政處分是否落實到位;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到位。
國務院安委辦同時要求,事故調查進展緩慢的案件,須限期結案,刑責追究也要限期落實到位,并于2008年元月15日前書面上報。
□本報記者 錢昊平 黑龍江七臺河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