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替開發(fā)商“排憂解難”
河南銀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榮坤,先后7次送給王有杰人民幣90萬元、港幣10萬元,作為回報,王有杰多次為開發(fā)商排憂解難。特別是在開發(fā)商與拆遷戶發(fā)生糾紛、進而引發(fā)訴訟后,王有杰堅定地站在開發(fā)商一邊,為開發(fā)商謀取利益。很多拆遷戶至今還不知道,他們面對的開發(fā)商之所以如此強硬,原因是其背后站著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王有杰。
綜合卷宗材料和法院的判決,王有杰主要從五個方面來為開發(fā)商排憂解難。一是,政府成立專門機構替開發(fā)商處理拆遷糾紛。李榮坤的地產項目牽涉許多拆遷戶,因為補償和安置問題沒有協(xié)商好,一些拆遷戶阻止施工,李榮坤擔心拆遷戶鬧事,便寫了一個《關于成立銀基商貿城回遷安置聯(lián)合辦公室的報告》,直接交給王有杰。因為此前,李榮坤多次安排王有杰的妻子李鳳英、兒子王鍇到新疆等地觀光旅游,所以王有杰馬上批示:同意報告提出的意見。李榮坤拿著王有杰的批示,找到市長,市政府便專門為李榮坤的公司成立了一個機構,并由一位分管副市長掛帥,替開發(fā)商處理拆遷糾紛。
二是,動用警力拘留拆遷戶。一些拆遷戶對補償方案意見很大,聲稱不解決問題,決不搬遷。為了“槍打出頭鳥”,李榮坤找到王有杰,想讓公安抓幾個人,把拆遷戶的“囂張氣焰”給打下去。王有杰就給一名副市長和公安局長打電話,公安局以鬧事的名義,抓了幾個為首的。
三是,縱容開發(fā)商使用武力。2003年下半年,鄭州市檢察院幾名檢察官到銀基商貿城辦案,遭到李榮坤公司員工毆打,鄭州市公安局以妨礙公務為由,要追究李榮坤的責任,并要拘留打人者。李榮坤找到王有杰后,王打電話給鄭州市公安局負責人,不讓抓人,要調解處理。
四是,干預司法。42戶拆遷戶與李榮坤的銀基公司打起了官司,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銀基公司敗訴。李榮坤又寫了報告給王有杰,王批示給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院長批給具體辦案人員:按王有杰的批示辦。結果,銀基公司二審勝訴。42戶被拆遷戶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發(fā)回再審,而再審只作了小部分改判。荊州中院在判決中說,王有杰干預河南省高級法院對李榮坤所在公司與拆遷戶回遷糾紛一案的審理工作。
五是,包庇開發(fā)商。李榮坤因涉嫌詐騙500萬元,被廣東警方立案偵查,廣東警方前往鄭州抓人。抓獲后,廣東警方帶李榮坤前往機場,在半道上,遭到鄭州市公安局的“攔截”。原來,李榮坤被抓后,其弟弟找到王有杰,王立即打電話給鄭州市公安局長,讓局長協(xié)調一下,盡可能不要把人帶走。于是,鄭州警方緊急攔截,把李榮坤給保下來了。
去年12月20日,在荊州中院開庭時,公訴人通過多媒體示證系統(tǒng),出示了李榮坤的相關證詞。1999年王有杰出國考察,李榮坤從鄭州飛往深圳,然后轉道香港,在香港機場當著王有杰的面,將10萬港幣交給王的兒子王鍇。王有杰每幫李榮坤解決一次難題,就會有一筆“收入”。
巧合的是,早在2005年12月21日,也是在荊州中院的審判庭,公訴人將巨額資金陸續(xù)轉到裕達公司。直到2005年4月,王有杰被“雙規(guī)”,這些資金一直被裕達公司使用,后被有關部門收繳。
在王有杰案中,還有一名開發(fā)商叫鮑義軍,法院認定鮑向王有杰行賄72萬元,目的是低價購買漯河市政府所屬的藍田賓館。此時,王有杰擔任漯河市委書記。賓館位于漯河市黃河路西段,占地108畝,建筑面積兩萬平方米,漯河市國資委評估值是3200萬元,最后2600萬元賣給鮑義軍。收購賓館后,鮑義軍曾要給王有杰40%的股份,王有杰沒要。(記者 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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