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安徽省擬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以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如果公積金繳存人支付房租超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將允許其支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交租金;繳存人如果發(fā)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也將允許其支取本人賬戶內的公積金余額。(《安徽商報》12月6日)
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購房,繳存人只要不買房,公積金便只能躺在賬戶里睡大覺。由此帶來的一個問題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是貧困、越買不起房的人,越是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之福利。住房公積金“助富”而不“濟貧”,這不僅對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與住房公積金的制度設計初衷相違背。
從這個角度看,安徽省擬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讓更多低收入者有機會支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無疑是有針對性的務實之舉。試想,當一個低收入家庭連房子都租不起,連基本生活都難以維系,而其公積金賬戶里卻有一筆錢躺在那里睡大覺,這是何等不近人情!當某個繳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時,躺在賬戶里的大筆公積金對他來講還有什么意義?如果住房公積金只能發(fā)揮讓低收入者“望梅止渴”的效用,其公益和保障性質從何談起?所以,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讓公積金真正發(fā)揮“濟貧”功能,是制度設計向弱勢人群傾斜的一種有益嘗試,值得推廣。
實際上,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本來就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理應將公積金制度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結合起來。在使用范圍上,不應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應該將它擴大到治病、養(yǎng)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這方面,很多發(fā)達國家的做法可以借鑒,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就是集多種社會保障于一體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之間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購房還是治病,不管是養(yǎng)老還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賬戶里的公積金。
應當明確的是,住房公積金屬于繳存人所有,每個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時支取、如何使用這筆錢,應當更多地由繳存人自己做主。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濟貧”的原則,只要不違背社會保障的性質,繳存人就應當擁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權利,這項權利不應被變相剝奪。資料顯示,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有近2000億元的公積金處于“休眠”狀態(tài)——大量住房公積金的“休眠”,意味著其社會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休眠”狀態(tài)。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會保障功能,讓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積金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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