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投保人代替被保險人簽名
案情簡介:
妻子甲為丈夫乙投保了一份生死兩全人壽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但恰逢丈夫出差,于是妻子甲就代替丈夫乙在投保單上簽字,丈夫乙回來后知道了妻子甲為自己購買人壽保險一事,于是很高興,夸妻子甲很關(guān)心他。6個月后,丈夫乙因乘坐飛機失事身亡,妻子甲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的簽名不是丈夫乙本人親筆簽的。妻子甲堅決不同意保險公司的做法,主張當時辦理投保時,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并沒有告訴她如果代簽字合同就無效,況且保險公司這樣做太沒有人情味。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
律師點評:
通過這個案件的分析,可以說這份生死兩全人壽保險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法”第52條(5)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
“保險法”第55條規(guī)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在本案中,被保險人(丈夫乙)對妻子甲當時為他購買保險的行為一無所知,更不用說親眼見證,親筆簽字了。雖然事后妻子甲把買保險的事告訴了他,他對此也表示認可,但這些都是口頭上的,并沒有得到他的書面上的同意與認可,也沒有去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字等手續(xù)。因此,妻子甲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是絕對無效的合同。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各國保險法之所以都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未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簽字認可的,合同無效!弊隽藦娭菩砸(guī)定,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受益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由此引發(fā)的道德風險,在當代發(fā)達國家,保險詐騙罪數(shù)量是僅次于毒品犯罪的,特別是當經(jīng)濟不景氣時,這類社會危害性、隱蔽性極強的犯罪更是直線上升,有鑒于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判例法系國家,對此類“被保險人沒有簽字”的保險賠償糾紛案件,一律認定合同無效,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因此,即使有正式保單,但投保時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字,合同也是無效的,當然不能理賠。
法律不保護不懂法。本案中妻子甲稱:“保險代理人沒有告訴投保人有關(guān)被保險人(丈夫乙)需親筆簽字的事項,沒有屢行告知的義務(wù),因此,責任在保險公司!边@樣說,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中妻子甲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妻子甲應(yīng)當對自己代人簽約的行為負責,她如果不知道代人簽約的法律后果,不知道“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的有關(guān)條文,法律可不保護她。
鑒于以上因素,此案中的保險合同絕對無效。
律師建議
案例一:
投保人投保時一定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在實際操作中,投保人與許多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有親屬、朋友關(guān)系,但也不要礙于面子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可以將以前的體檢結(jié)果復印后交與保險公司作為人壽保險合同的附件,同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體檢機構(gòu)進行體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案例二:
現(xiàn)在各保險公司這樣的無效保單很多,這同廣大保戶缺乏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有關(guān),當然,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缺乏必要的培訓也是一個因素。我國的人壽保險業(yè)剛剛起步,培育完善、健全的保險市場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要完善、健全保險市場,就必須一開始從各方面嚴格執(zhí)行法律,適用法律,打下堅實的基礎(chǔ)。
(來源:北京商報,作者:牟子健 邦信陽律師事務(wù)所保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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