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0日電 自11月20日以來,廣州、上海、深圳等地娛樂業(yè)協會紛紛對《卡拉OK經營行業(yè)版權使用費標準》提出質疑,并表示將拒絕按照12元/包房/天的標準支付使用費。一時間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再次成為社會與媒體關注的熱點話題。新華網援引中國新聞出版報報道稱,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再次作出明確回應,12元收費標準只是上限,認為收費過高就不交費是不對的。
標準并非國家版權局制定
標準嚴格依法制定并出臺
據部分媒體報道,一些娛樂業(yè)協會認為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沒有征求過他們的意見,單方面提出這一標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自強回應:我們認為,媒體和社會關注卡拉OK版權使用費問題是好事,反映了公眾對政府行為和社會事務的關注與參與,提高了這件事的透明度?陀^介紹,準確引導,有利于把事情弄清楚,有助于通過此事提升作品權利人和使用者以及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知水平。但上述說法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王自強指出,首先,這個標準不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而是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制定并上報的,由國家版權局進行公告;其次,在公告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國家版權局還召開了征求意見座談會;第三,標準的制定和公告是嚴格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的。《卡拉OK經營行業(yè)版權使用費標準》的出臺完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支付版權使用費是卡拉0K經營者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中國音像協會代表其著作權人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版權使用費,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12元收費標準只是上限
著作權人已做很大妥協
針對廣東、上海等地的卡拉OK經營者認為每間包房每天12元的版權使用費太高、不合理,王自強回應:12元的收費標準究竟是高還是低,要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卡拉OK經營者來協商。國家版權局在公告中說得已經非常清楚了,這12元的標準是上限,不同地區(qū)、同一地區(qū)不同規(guī)模的卡拉OK企業(yè)可以不同對待,也就是說可以下調。在收費標準的問題上,國家版權局一直是非常慎重的。考慮到當前卡拉OK行業(yè)對收取版權使用費的認識水平和承受能力,我們對兩個協會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建議其將原定的16元/包房/天的標準降為12元/包房/天,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就該收費標準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屆滿,即于9月21日召開了由權利人、卡拉OK行業(yè)、娛樂業(yè)協會等相關人員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實際上,著作權人在這個問題上已經做出了妥協。當然,對于收費標準,不同利益群體是有不同看法的。從前期征求意見的情況看,大多數地區(qū)和行業(yè)的代表,是贊成這種收費方式和標準的。舉例來說,標準公示期間收到17個娛樂協會的反饋意見,12個贊成;征求意見的座談會上,7位發(fā)言的代表,5位基本贊成。而且,這個收費標準不是剛性的,而是彈性的,公告明確說明,這個標準是收費的上限,是可以根據不同地區(qū)、不同經營規(guī)模適當調整的。同時,對比中國港臺地區(qū)和國際上其他國家的收費標準,12元的標準也是較低的。
認為收費過高就不交費:不對!
不交版權費就使用作品:不該!
對一些娛樂業(yè)協會發(fā)表聲明不接受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準,也不會向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支付卡拉OK版權使用費,王自強回應:先打一個比方:到市場買東西,你覺得價格合適,你就買,覺得不合適,可以討價還價,不成,那你就可以不買。不能強賣,也不能強買。這是一個淺顯的道理。具體到卡拉OK收費問題上,道理是一樣的。如果卡拉OK經營者覺得收費標準高,那他可以不使用權利人的作品,但是現在你又要使用、又不交錢,這就不對了,F在的實際情況是,中國絕大多數卡拉OK企業(yè)使用的歌曲和音樂電視作品都沒有獲得權利人的授權?ɡ璒K企業(yè)實際已經是侵權在先了。對于大多數卡拉OK經營者來說,多少年來一直在沒有取得權力人授權、也沒有付費情況下違法經營,這種拿別人的勞動成果自己賺錢的免費午餐,在中國大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再也不能繼續(xù)下去了。
有卡拉OK經營者認為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按照20%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太高了,對此我認為,這個管理費的比例是權利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達成的協議,20%左右的管理費比例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一般來說,集體管理組織建立初期,管理費比例相對高一些,隨著集體管理組織各項制度的完善,管理費的比例將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應該是權利人所關注的問題,卡拉OK廳不能用這個作理由拒絕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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