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中國知名女影響劉曉慶因涉嫌偷稅犯罪被司法機關批準逮捕已有數(shù)月。關于此案的消息不時見諸媒體,亦受人關注。但是,對劉曉慶有必要關押嗎?劉曉慶到底偷了多少稅?是否犯的是死罪?
法制日報今天刊出許蘭亭的文章,對劉曉慶稅案進行再解讀,并對上述問題提出質疑。
一、對劉曉慶非關押不可嗎?
作者說,中國的司法實踐似乎形成了一種定勢: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在判決前被長期羈押。根據中國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個人在判決前,在看守所里羈押六七個月甚至一年、兩年均屬正常。雖然規(guī)定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非關押化強制措施,但關押是原則,取保則是例外。取保往往成了一種奢求,甚至成了一種權錢交易。一旦涉嫌犯罪,僅僅是“涉嫌”,則一概“關你沒商量”。
文章認為,類似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他們不逃避偵查審判,不致再危害社會,就不應關押,或關押后及時變更為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非關押化措施。他們有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對劉曉慶這樣的嫌疑人、被告人來講,只要使其不至于出走國外(可以扣押其護照),則他們根本不會也不可能逃避偵查審判、危害社會。
不但對劉曉慶這樣的人不應輕易羈押,對其他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應廣泛、經常地采用羈押的強制措施。羈押當然對偵查、起訴機關有利,省事、方便,但它同時也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超期羈押(法律本身規(guī)定的正常羈押期限已經很長且彈性很大,遑論超期羈押);看守所人滿為患;浪費司法資源、浪費人財物力;給司法機關找臺階“關多久,判多久”,等等。
作者建議,應將與國外保釋制度類似的取保候審制度經常、大量、廣泛地采用,減少這種“無謂的、根本沒有必要的”羈押。
(刑訴法第51條規(guī)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
二、偷稅額應由法院最終認定
據媒體報道,經稅務機關調查認定的偷稅數(shù)額為1000多萬元。但文章指出,稅務機關不是偵查機關,也不是起訴機關,更不是審判機關,稅務機關只能是調查機關,F(xiàn)在,稅務機關認定的數(shù)額不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數(shù)額,更不是法院最后認定的數(shù)額。
作者強調,只有法院才擁有審判權,罪與非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只能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所以,劉曉慶涉案的數(shù)額也只能以法院最后認定的數(shù)額為準。
三、劉曉慶究竟當判多少年?
據媒體報道,有律師推測劉曉慶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文章作者認為,這純屬無稽之談。作者在假定劉曉慶被指控的罪名和數(shù)額成立的前提下也對劉曉慶的量刑問題作出預測,同時強調,無罪推定的警鐘必須長鳴。
刑法第三章第六節(jié)規(guī)定的危害稅收征管罪共涉及到十幾個罪名:偷稅罪(第201條);抗稅罪(第202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第203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4條第1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5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6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第207條);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第208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條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第209條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09條第3款);非法出售發(fā)票罪(第209條第4款)。
作者指出,這其中只有第205條和第206條規(guī)定的罪名才有死刑;第205條、206條、207條規(guī)定的罪名有無期徒刑。但很顯然,劉曉慶并不涉及第205條、206條、207條規(guī)定的罪名,因而也根本談不到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問題。
如果劉曉慶僅觸犯刑法第201條偷稅罪的罪名,則偷稅罪的最高刑罰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劉曉慶觸犯了刑法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其最高刑罰也是七年;如果劉曉慶既觸犯第201條,又觸犯第203條構成兩種罪,數(shù)罪并罰,其刑期最高也不會超過十五年。
文章同時指出,如果是單位犯罪,則劉曉慶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負刑事責任,但處罰要比單純的自然人犯罪輕得多,在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不存在判死刑的問題。
作者在文末強調,中國刑訴法第12條作出了關于無罪推定的規(guī)定,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