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南寧8月30日消息:原中共廣西南丹縣委書記、“7.17”特大透水事故瞞報事件“總策劃”萬瑞忠,今天被廣西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死刑。
今年5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萬瑞忠死刑。萬瑞忠不服上訴。經(jīng)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8月30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坐無虛席。被告席上的萬瑞忠頭發(fā)凌亂、形容枯槁,在聽宣判書時一直低著頭,無力地靠在背后的房柱上。當審判長宣判完畢,萬瑞忠臉色頓時變得蒼白,雙手顫抖著在死亡判決書送達證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fā)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的當晚9時許,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打電話向被告人萬瑞忠匯報了事故情況,并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當晚萬也將此消息告訴了原南丹縣縣長唐毓盛。7月18日晚9時許,萬瑞忠經(jīng)與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均另案處理)密謀后,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及組織搶救、調(diào)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并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壯龍、韋學光督促龍泉礦冶總廠處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
2001年7月下旬,有關“7·17”事故的消息引起新聞媒體及上級有關部門注意,被告人萬瑞忠仍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做虛假匯報。同年7月28日,萬瑞忠、唐毓盛指示他人擬寫隱瞞事故的報告,并于同月28日、31日修改和簽發(fā)了兩份“內(nèi)部明電”,繼續(xù)隱瞞事故真相。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被查清后,萬瑞忠才交待對事故真相隱瞞不報的經(jīng)過。這一隱瞞特大事故的行為,在國內(nèi)外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法院審理認定,萬瑞忠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間,利用其擔任南丹縣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萬多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前任因"7·17"礦難被判死刑廣西南丹新書記上任
2002年07月26日14:40
中新社南丹七月二十六日電(蒙海清)去年發(fā)生七·一七特大礦難后,廣西南丹縣委書記一職由廣西河池地委副書記伍先華兼任,日前,沈永明接替伍先華擔任該縣縣委書記。此前,沈永明擔任廣西河池地區(qū)鳳山縣委書記。
去年七月十七日,廣西南丹縣發(fā)生了造成八十一人死亡的特大礦難。礦難發(fā)生后,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等南丹縣主要官員,伙同礦主黎東明對礦難隱瞞不報,致使礦難發(fā)生半個月后才為人所知。萬瑞忠已因受賄罪和防礙作證罪于上月被廣西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