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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外新規(guī)發(fā)布 易憲容:更嚴格審查購房外資來源

2006年09月05日 09:35

    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4日發(fā)出通知明確,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和經營;外資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境內商品房。 中新社發(fā) 吳芒子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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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9月5日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4日發(fā)出通知明確,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fā)和經營;外資境內代表機構經常項目賬戶資金不得結匯購買境內商品房。對此,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易憲容表示,新規(guī)對資金的來源進行了限制,對外資購房進行了更嚴格的審查。

  據(jù)悉,這份題為《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落實建設部等六部委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的操作細則之一。

  外匯局有關人士指出,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屬于資本項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實需原則進行管理是國際通行作法!锻ㄖ芬(guī)范了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yè)所涉外匯收支和匯兌的管理,有利于加強和改進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也有利于規(guī)范房地產項下跨境資本流動秩序,促進中國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易憲容表示,六部委的規(guī)定明確了外資購房的主體和市場準入門檻,《通知》則對資金的來源進行了限制,對外資購房進行了更嚴格的審查。由于經常項目下的資金應有實質性的貿易關系,如果這些資金用來購買房地產,將變成資本項目下的資金,這是不允許的,可被認為是虛假交易。

  《通知》規(guī)定,境外主體辦理購房結匯時,應提交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文件等材料,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人民幣賬戶。所購房產轉讓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須經商品房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審核確認購匯申請書、商品房轉讓合同、房屋權屬轉讓的完稅證明文件后,方可購匯匯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保留境外個人、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境外匯入的購房款。

  另悉,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嚴格限制非居民買賣本國商品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187個成員中,有137個成員對非居民投資本國房地產進行管制。(郭鳳琳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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