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名人”宋祖德兄弟因為侵犯著名導演謝晉名譽權日前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罰20多萬元,并被責令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判詞給他們行為的定性是:已經(jīng)構成侵犯名譽權,并且“兩被告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所采取的侵權手段十分惡劣”。
從一審判決書顯示已經(jīng)查明的案件事實情況看,宋祖德兄弟侵犯謝晉導演名譽權的性質應該不是一般的侮辱,而是誹謗。在我國的法律意義上,侮辱與誹謗行為雖然都對當事人的人格、名譽權利構成損害,但具體行為內容卻截然不同。侮辱,是散布可能已經(jīng)客觀存在但涉及他人隱私而不宜宣揚某些事實;誹謗,則是無中生有、純粹造假、惡意中傷的行為。相比之下,捏造誹謗比之普通侮辱的危害要大很多。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于侵犯公民人格、名譽權利的行為有著民事侵權和刑事犯罪的區(qū)分。兩者的差別主要就是在主觀過錯的類型、情節(jié)的輕重和被證明的程度方面。惡意民事侵權如果達到“情節(jié)嚴重”、證據(jù)證明排除了“合理懷疑”,就應當以犯罪治之。
早在去年10月19日謝晉導演去世次日開始,宋祖德便在自己的網(wǎng)絡博客上先后傳了5篇相關博文。其弟劉信達,也在其博文上放了《劉信達愿出庭作證謝晉嫖妓死,不良網(wǎng)站何故暗箱操作撤博文》等4篇文章。宋祖德更在其博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之后,繼續(xù)接受媒體采訪,重復著他們在博文上的那些誹謗內容?梢,他們的“故意”心態(tài)十分明顯,甚至可以說是不證自明。所以,法院才在判決書上說,他們的“主觀過錯十分嚴重”,是完全的惡意中傷。而他們的行為手段又表現(xiàn)得“非常惡劣”,不僅在網(wǎng)絡上發(fā)博文,還采用媒體訪談的方式,連續(xù)進行誹謗,加之宋祖德兄弟自身的“名人效應”和被辱者謝晉導演在國際、國內的高知名度,而且事件又牽涉“嫖娼”、“私生子”等敏感話題,僅其博客的點擊訪問人次,就達到成百上千萬次,各大網(wǎng)站甚至不少平面媒體都有轉載,其涉及面之廣、產(chǎn)生影響之惡劣,確實是普通的誹謗案件所不能比擬的。
據(jù)我所知,構成誹謗犯罪的“情節(jié)嚴重”,并非是指一定要產(chǎn)生某種“有形”的損害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者出現(xiàn)精神疾病等),關鍵是看行為對他人名譽、人格所造成的影響程度究竟如何,當捏造、散布的“事實”令人半信半疑或者信以為真,當這種“事實”的擴散面已經(jīng)相當廣泛、當人們對當事者的“良好形象”形成動搖甚至鄙視,這樣的誹謗行為自然嚴重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利,就應當被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而從法理上講,“手段十分惡劣”其實就是“情節(jié)十分嚴重”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這樣的誹謗就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侵權問題。至于刑事控告采用怎樣的方式(比如被害者已經(jīng)死亡而將案件轉為公訴或者尤其親屬自訴),那只是一個技術方面的問題。
“名人”自有名人效應,“名人”的言行當然有著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影響力。唯其如此,慎言慎行就成了“名人”的生活守則。事實上,絕大多數(shù)“名人”給社會帶來的不僅僅是物質水準的提升,他們(尤其是作為“公眾人物”的名人、能人)常常成為人們人格精神的重要依托和希望。當某些在政治判斷與把握,在相關技能、水平上堪稱“名人”的人,利用其“名”在做出有悖公德、危害公眾利益,甚至是從事違法犯罪的勾當時,他們對人們道德情感、社會信賴甚至政治信仰所構成的傷害要遠遠大于普通人。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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