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數(shù)人盜竊槍支彈藥、強奸、盜竊案件,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均是北京市射擊運動學校射擊隊的運動員。2005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張某、王某在訓練之際,多次利用領槍支和彈藥的便利,盜取庫存槍支彈藥。其中,涉案槍支“多米諾”牌小口徑手槍一支,涉案子彈三四千發(fā),其中多數(shù)為小口徑子彈、少數(shù)獵槍。大部分子彈被被告人送給河北省某縣公安局作為訓練使用,只有少部分隨槍支一起送給懷柔某學校的趙某使用(期間,趙某曾使用該槍支傷害他人,另案處理)。被告人李某為其他三人多次私藏彈藥。
另外,被告人陳某、張某、王某在2006年年初的一天,將一同出去玩的女孩萬某拉到一私人旅館內,以交朋友、過年多喝幾杯為由將其灌醉,趁萬某不具備反抗能力的時候將其輪奸。事隔不久,2006年1月9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張某、王某又用同樣的方法在旅館內將受害人蘇某輪奸。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在北京射擊運動技術學校宿舍內,利用同學不在宿舍之際,將其放在床上的“三星”手機一部盜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張某、王某法,盜竊槍支彈藥,以其他方式強奸婦女,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和強奸罪,被告人張某盜竊他人手機,又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為他們私藏槍支彈藥,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以上犯罪事實均有證人證言、物證和當事人供述為據。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惡劣、社會影響較大,故對該四人做出以上判決。(劉廣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