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5日電 據臺灣“中廣新聞網”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機要費等案,傳喚被告馬永成及林德訓,律師團認為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先前筆錄不具有證據能力,也強調馬永成及林德訓不是專業(yè)會計人員,所以簽署的任何公文書都不具有證據能力,針對這個說法,檢方則是一一駁斥。
審判長訊問馬永成林訓兩人針對機要費的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兩人都委托由律師代為發(fā)言。律師李勝琛表示吳淑珍去年十一月十九號的偵訊筆錄,因是共同被告的自白沒有經過交互詰問,這部分沒有證據能力。再者陳水扁及馬永成林德訓筆錄都屬于不爭執(zhí)事項。
馬永成律師團也認為所謂的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是否仍具有證據能力,律師表示這部分屬于書面證據,文書是否有效是其得否作為證據的前提,因為制作方式有瑕疵因此沒有證據能力,律師也引用會計法強調馬永成林德訓不是專業(yè)會計人員,因此兩人所簽署的公文書都無效。
臺北地檢署檢官林達表示審核支出數報告單此文書是否能向會計單位申領款項?能否受審計單位核銷款項?是行政及審計認定的問題,審究的是該文書能否作為刑事訴訟的審判證據,辯護人則以該文書不符合向行政會計單位請領核銷格式,藉此推斷不能作為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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