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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3月5日電 前民進黨“立委”林國慶,于2006年指臺灣反貪腐總指揮施明德曾出現(xiàn)在臺北市知名的薇閣旅館,遭施明德控告妨害名譽案。臺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間,認為林國慶所述內(nèi)容都是以他人言論為基礎(chǔ),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今天(5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據(jù)“中央社”報道,至于施明德針對本案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臺北地院今年2月間判處林國慶與爆料者蔡文甲兩人應(yīng)連帶賠償新臺幣一百萬元。
林國慶在2006年10月12日召開記者會,指紅衫軍遭警方驅(qū)離時,有民眾在10月11日凌晨,見到施明德出現(xiàn)在薇閣精品旅館,遭施明德控告誹謗。臺北地檢署去年8月偵查終結(jié),依加重誹謗罪將林國慶起訴。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認為林國慶所述內(nèi)容都是以他人言論為基礎(chǔ),且林國慶在記者會上僅提出“質(zhì)疑”,而非“確認事實”,因此在去年11月5日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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