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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國務機要費”案前六次庭審回顧(圖)
2007年02月09日 08:44 來源:中國新聞網



    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案”第一次開庭時出庭,但沒過多久就昏倒送醫(yī) (資料圖)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倍受關注的臺灣“機要費案”在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主要被告人吳淑珍沒有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因心理壓力過大請假,也沒有出庭。由于法院門口的抗議活動不斷,大批安保人員在地院門口守護。 中新社發(fā)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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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9日電 臺灣檢方于2006年11月3日偵結“機要費”案,檢方依貪瀆與偽造文書等罪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zhèn)慧等4人起訴;臺北地方法院11月15日分案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及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合議庭。

  第一次開庭:

  臺北“地方法院”2006年12月15日上午首次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多人出庭應訊。吳淑珍沒有回答在場記者詢問的有關案情問題直接進入法庭。庭訊從9時30分開始。11時合議庭宣布休息十分鐘。吳淑珍被隨扈與醫(yī)護人員帶到隔壁第八法庭休息。不久吳淑珍身體不適昏倒,醫(yī)護人員迅速將她送往臺大醫(yī)院。合議庭在休息時間結束后,未受吳淑珍送醫(yī)影響而繼續(xù)開庭,庭訊到下午1時暫時結束休息,并于下午2時30分繼續(xù)進行庭訊,4時25分休庭。吳淑珍在臺大醫(yī)院未能出庭。

  第二次開庭:

  臺北地方法院2006年12月22日第二次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請假未出庭。9時30分該案開庭。審判長蔡守訓首先表明,被告辯護律師主張的“違憲”、應聲請“釋憲”等理由無法說服合議庭,因而裁定續(xù)審,不得抗告。此后,檢辯雙方圍繞證據、程序等問題展開激烈攻防。被告律師稱無意拖延此案審理,但需要時間詳閱卷宗和證物后再對證據能力做出說明。

  中午,臺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張熙懷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請求合議庭與檢察官、被告與所有辯護人即刻到“總統(tǒng)府”調閱、扣押相關資料。合議庭經評議后,駁回檢方聲請,但表示法院將依規(guī)定,函請“總統(tǒng)府”將相關卷證于12月27日中午12時以前函復法院。

  審判長蔡守訓在下午2時20分許宣布,將于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并請律師轉告吳淑珍應在身體狀況許可下出庭。下次開庭的主要內容,將針對該案的三大卷宗內容是否為“機密”進行討論。

  第三次開庭:

  “國務機要費”案2006年12月29日第三次在臺北“地方”法院開庭。被告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再度請假,遭部分政客刻意“抹紅”的公訴檢察官張熙懷也未蒞庭。

  庭上攻防仍然激烈。公訴檢察官主張“機要費”案中的六項“秘密外交工作”并非機密,再度向合議庭聲請保全證據,即刻到“總統(tǒng)府”調閱、扣押相關事實資料。審判長蔡守訓認為,檢方所需資料,只要再請函復即可,決定駁回檢方聲請。

  合議庭決定2007年1月12日再開庭,并請律師轉達吳淑珍若身體許可,應該出庭應訊。此外,合議庭法官裁定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地院第五法庭讓辯護律師核對全案的發(fā)票影本,當天若核對不完,隔天繼續(xù)進行。

  第四次開庭:

  針對“國務機要費”案,臺北“地方法院”2007年1月12日第四次召開準備程序庭。庭上,檢、辯雙方圍繞兩焦點展開攻防:一是能否調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的病歷,二是相關文件是否是“機密”。

  對于吳淑珍第三次請假未出庭,公訴檢察官張熙懷請求合議庭調閱自2006年7月1日起吳淑珍在臺大醫(yī)院的就診紀錄及病歷、護理資料。辯方律師顧立雄則表示,合議庭若調閱吳淑珍病歷等資料,將涉及侵犯個人隱私權;吳淑珍出庭若有風險,將由審判長自行承擔。

  對于陳水扁應檢方訊問時指稱的“機密文件”是不是“機密”,公訴檢察官林達引用三包卷宗資料,陳述并非“機密”,遭辯護律師團抗議。張熙懷則主張,為加速本案審理進度,秉持前兩次聲請保全證據的原則,建請臺北地方法院傳喚現任及近五年歷任“總統(tǒng)府”秘書長等人到庭說明。

  經合議庭評議,決議19日再度開庭時,傳喚“總統(tǒng)府”第二局局長等四人到庭作證,至于秘書長等人員,則另外再作決定。

  第五次開庭:

  臺北“地方法院”2007年1月19日第五度對“國務機要費”案召開準備程序庭,扁妻吳淑珍仍請假不出庭,“總統(tǒng)府”秘書長陳唐山等5名證人也均向法院請假。庭訊重點仍集中在陳水扁所提六項“秘密外交”工作是否為所謂“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機密”。

  合議庭裁定“國務機要費”中的六項“外交”工作并非“國家機密”,并諭知于1月23日對爭議三包卷宗開放閱卷,并以最速件函詢陳水扁,若陳水扁對開放閱卷有不同意見,必須在22日中午以前回復。

  審判長蔡守訓在駁回律師請求“釋憲”聲請后,要求律師不得再隨便發(fā)言,蔡守訓諭知將于2月2日再度開庭。

  第六次開庭:

  2007年2月2日,“國務機要費”案再開庭,陳水扁夫人吳淑珍五度請假。公訴檢察官林達表示,下次再次開庭時很需要吳淑珍到庭;若吳淑珍下次再不出庭,希望法院采納檢方的主張,調取病歷了解吳淑珍可否出庭的客觀情況。

  被告律師團質疑合議庭勘驗發(fā)票的過程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但合議庭則認為,勘驗程序主要是確認發(fā)票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并非實質審理,因此裁定繼續(xù)勘驗,并將于2月9日再度開庭。

  當日的庭訊主要對于“國務機要費”被查扣的2000多張發(fā)票進行勘驗程序,并核對正本與律師所調閱的復印件是否相符。

  律師楊芳婉與李勝琛表示,陳水扁已在1月25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泄漏“國家機密”,希望合議庭停止審理,但審判長蔡守訓表示,合議庭對此早已作出裁定,全案將繼續(xù)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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