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檢方對陳水扁弊案高院宣判結果不服,認為合議庭輕信陳水扁機要費的“機密外交說”,判處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期徒刑20年;扁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洗錢7億元(新臺幣,下同),徒刑比一審驟減5成,罰金刑則驟減8成,判決違法且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今天(25日)上午對扁家人全面提起上訴。
采信南線項目說法 違背論理法則
上訴指出,陳水扁辯稱將機要費支應11項機密“外交”,花費8448萬元,但他實際領出的費用為8315萬元,只有“卡西迪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兩案屬實,包括“南線項目”中的“甲君”龔金源部分,扁已自承編造,但合議庭還據以認為扁無涉貪,判決違背論理法則。
書狀指出,扁在偵查中提出6件機密“外交”案,審判時追加到11件,“政府”執(zhí)行公務都是先編列預算,必要時可動用預備金,扁甘冒觸犯“刑法”方式,用迂回手法執(zhí)行“外交”案,且款項2002年即領出,2004年才花費,高院仍采信扁的說法,已違反經驗法則。
公務機要費 未敘明理由
有關官邸及個人以機要費報銷部分,檢方指出,官邸內無論養(yǎng)護、植栽、盆景、日用品及食饍經費,皆編有?,扁的薪俸本來就高于一般公務員,領薪無非是要應付日常生活所需,但合議庭認為扁的西裝、理發(fā)花費與扁職務有關,卻未敘明理由,判決理由不備。
此外,陳致中、黃睿靚是洗錢案策劃者,透過復雜的手段層層挪移匯款,涉入非淺,特偵組起訴時建議對兩人從重量刑。
判決明顯輕縱 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不過,臺北地院一審判決陳致中有期徒刑2年6月,并科罰金1億5000萬元,二審改判陳致中1年2月,并科罰金3000萬元,黃睿靚則是一審判決有期刑1年8月,并科罰金1億5000萬元,并支付公庫2億元,二審判決黃睿靚有期徒刑1年,并科罰金2000萬元,支付公庫1000萬元換取緩刑,檢方認為,陳致中、黃睿靚刑度驟減5成,罰金刑驟減幅度更是高達8成,判決明顯輕縱,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至于吳淑珍部分,檢方認為她與扁共涉機要費,合議庭輕信扁的“機密外交說”,刑度從一審的無徒刑改判20年,判決也違背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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