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24日電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23日開庭審理陳水扁被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臺當局前“外交部長”黃志芳證稱,陳水扁“出訪”的經(jīng)費均依循往例辦理,但機密“外交”行程與私下“外交”饋贈,他并不清楚。
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指出,陳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后11次利用“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xué)使用。
全案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wù)采不公開審理。庭訊自昨日下午2時30分起至晚間近8時才結(jié)束,歷時5.5小時。
臺北地方法院傳喚黃志芳與吳淑珍胞兄吳景茂作證。據(jù)了解,黃志芳告訴法官,陳水扁“出訪”的經(jīng)費均依循往例辦理,至于扁的機密“外交”行程與私下的“外交”饋贈,他并不清楚。吳景茂則證稱,他與吳淑珍并無美金的金錢往來,對扁家的美金來源也不清楚。
合議庭訂于30日傳喚前“外交部會計長”楊清吉、楊德川等4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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