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3日電 臺灣《中華日報》發(fā)表社論文章說,涉入諸多弊案在押的陳水扁,向臺北地院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后提起抗告,高院將原裁定撤銷,發(fā)回臺北地院更裁,陳水扁是否繼續(xù)羈押,又成為熱門話題。依法論法,自然要由地院合議庭裁定,但審酌羈押的必要性似未完全消滅,地院更裁時對陳水扁釋放或交保應慎重將事。
原文摘錄如下:
去年十一月十二日,特偵組聲押陳水扁獲準,十二月十三日,臺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將陳水扁無保釋放,當月三十日,檢方二度抗告成功,另一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裁定羈押,其后陳水扁多次聲請延后審理、停止審判、法官回避、撤銷羈押,均遭高院或地院駁回。日前陳水扁又向高院提起抗告,合議庭認為原裁定多有可議之處,陳水扁抗告有理,發(fā)回更裁,地院近日內(nèi)應會更為裁定。
本案既進入司法程序,原本不應置喙,但陳水扁續(xù)押與否?已經(jīng)不是他個人問題,而是關系臺灣民眾對司法的信心,以及司法能否真正維護正義,事關重大,當然可受公評。
按照高院發(fā)回更裁的十大理由,無非認定陳水扁雖涉及貪污重罪,但地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沒有具體說明”、“理由不足”、“有疑義”、“尚無具體事實”等等,簡而言之,也就是羈押的理由不夠充分、事證不夠具體。高院做此裁定,自然有其法理依據(jù),我們無意挑戰(zhàn);不過,本案法律見解,不只檢辯南轅北轍,審檢之間也不盡相同,到底孰是孰非,顯然大有討論空間。
高院發(fā)回更裁書指出,“羈押被告需具備犯嫌重大,有串證、逃亡、湮滅證據(jù)等法定理由及其它羈押理由”,另一方面,對于陳水扁聲請撤銷羈押卻又認為,“僅需審酌是否犯嫌重大、串證、逃亡等羈押原因是否消滅,至于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要件,勿需審查”。兩相對照,顯然前后矛盾。
陳水扁涉及的貪污案件是否犯嫌重大,相關人等坦承不諱,事證載明在卷,還要甚么具體說明?再者,地院認為陳水扁為卸任“總統(tǒng)”,仍具影響力,未羈押恐有滅證、串證等行為,高院卻認為“尚無具體事實”,不免令人不解,例如,已認罪的李界木、陳鎮(zhèn)慧等人,所以自愿被羈押,無非擔心陳水扁及律師“逼迫”;試想,如果陳水扁沒有羈押的話,陳鎮(zhèn)慧等人豈敢講真話?
又如,陳水扁所住的寶徠豪宅究竟是租還是買?事涉貪污與否?由于吳淑珍不講實話,重要關系人呂和霖只有避走美國,不敢回臺;試想,吳淑珍都有這么大的影響力,難道還不足以證明陳水扁的影響力嗎?更重要的是,“二次金改”不乏弊案尚在調查中,許多關系人現(xiàn)在還在考慮應否講出實話,一旦陳水扁獲釋,在擔心可能遭到報復威脅下,很可能就此三緘其口,這對案情的調查自然極為不利。
我們無意指摘高院發(fā)回更裁,卻不得不強調,地院更為裁定,除依法析理外,也必須審酌現(xiàn)實情況。陳水扁縱然很難逃亡,但只要在外一天,就有串證、滅證的可能;何況他雖已下臺,但余威猶存,還有一批死忠的鐵衛(wèi)隊相挺,對于任何關系人都可能存在威脅,進而干擾案情真相的調查。有鑒于此,陳水扁該放該押,難道還不夠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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