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7日電 陳水扁任內核定的絕對機密,馬英九可否變更或撤銷?臺“最高法院”26日的裁定,雖未明確采取肯定立場,但弦外之音已很明顯:既然可以承受訴訟,當然也可以撤回訴訟;既然無須“特別合議庭”審判,相關卷證就很難認定屬于絕對機密。臺灣《中國時報》的文章說,“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
陳水扁聲請發(fā)還的機費案卷證是否為“國家絕對機密”?臺“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并未置喙。不過,法官從嚴解讀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嚴格限縮“特別合議庭”的適用范圍,從根本否定陳水扁的抗告應適用“特別合議庭”審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屬于機密爭議,故未適用特別程序救濟”的弦外之音。
文章說,再看“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人資格的質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審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陳水扁本人”,或是“總統(tǒng)陳水扁”?
但,從接著下來,“最高法院”認定,“卸任‘總統(tǒng)’,已不再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fā)還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總統(tǒng)’身分之現任‘總統(tǒng)’承受續(xù)行‥”?梢悦鞔_知悉,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個“已”字,如此遣詞用字顯示出,承審法官確認繼任者馬英九是當然繼受陳水扁的訴訟。
既是當然繼受,可見,“高院”更審時是否致函“總統(tǒng)”繼受訴訟,并非必要,若說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詢是否要撤回聲請(或抗告案)?
文章說,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將地區(qū)領導人卸任,視同董事長卸任,繼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訴訟權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陳水扁聲請發(fā)還的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確屬“國家機密”,陳水扁的釋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馬英九也有權變更或撤銷絕對機密。
綜合觀察“最高法院”的裁定意旨,可以一句: “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馬英九對機要費爭議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開要求司法負起責任,未來馬英九更不可能對機要費案表態(tà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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