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檢察官建議應有法律處罰人頭賬戶
2008年09月26日 13:39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wǎng)9月26日電 臺灣檢方偵辦陳水扁家庭洗錢案,陳水扁“大賬房”陳鎮(zhèn)慧25日被改列被告并收押禁見,案情有了重大突破。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慶啟人表示,人頭賬戶充斥是查緝洗錢案件的一大障礙;但人頭其實也可以收受賄賂,或是獲取炒股的不法所得,因此建議應該要有法律去處罰這些愿意把自己人頭借給其他人使用的人。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外界認為慶啟人赴新加坡搜集到銀行資料是案情有重大突破的主要關鍵。不過,慶啟人26日出席一項研討會時不愿透露任何訊息,只說那些數(shù)據(jù)已經(jīng)送到特偵組。她說,至于是否啟動第二次司法協(xié)助,她不清楚,不過若有這個需要,她義不容辭。
臺灣競爭力論壇今天舉辦“金融整并與洗錢防治”研討會,慶啟人受邀參加。慶啟人指出多項洗錢罪行的法律漏洞,許多疑似洗錢的表征都不在法律規(guī)范的范圍內(nèi),因為洗錢必須以重大犯罪為前提,“如果不是犯了重大犯罪,怎么洗都沒關系,而組織犯罪、暴力犯罪等才算是重大犯罪,在這范圍之外,你要怎么洗都沒關系”。
她指出,洗錢犯罪另一個漏洞,就是需要前置定罪,例如一個人貪污,但是貪污沒被定罪,就算洗錢怎么洗,還是很難以洗錢罪名定罪。
【編輯: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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