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日電 嘉義市鄭姓初中生去年6月間于KTV包廂內,因細故被陳姓等四名初中生友人以違反人道的惡性虐待,被害人家長提出損害賠償,法院最近審結,其中除了兩名被告已和解賠償5萬元(新臺幣,下同)外,另兩名被告則需賠償30萬元。
據(jù)“中央社”報道,起訴書指出,被告陳姓、楊姓、鄭姓及蔡姓四名初中生,去年6月7日與學姐及其它友人十余人在KTV包廂內唱歌作樂,席間僅因鄭姓被害人面露不屑表情,引起四名被告不滿,共同對被害人掌摑、圍毆、強行脫衣、拍攝裸照、強迫爬行繞場、及磕頭等違反人道虐待惡行。
被害人除了造成身體外傷外,精神上從此畏懼人群,對人喪失信心等難以平復的心靈巨大創(chuàng)傷,被害人家屬依民法規(guī)定向四名被告請求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被害人家屬提出民法訴訟后,楊姓及蔡姓被告家屬先后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賠償5萬元;法院上周審結,考慮陳姓被告家長去年年薪27萬余元、名下不動產兩筆、汽車一輛及投資五筆;另鄭姓被告家長為低收入戶,還需照顧四名子女。
嘉義“地方法院”審酌被害人所受的傷勢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再比照陳姓、鄭姓兩名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判決賠償3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