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大學生將房子轉租給一位銀行職員,因對方沒交暖氣費,他發(fā)了4條短信罵對方無恥。目前,他因發(fā)送短信干擾他人生活被濟南警方罰款200元(今日本報A10版)。
看來,短信罵人是否應該被治安處罰,濟南警方為何遭遇罵聲,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短信罵人罰款兩百”有法可依!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不過相比之下,深圳發(fā)生的到現在余波未平的“海事局長林嘉祥涉嫌猥褻女童案”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顯然比大學生短信罵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大得多!拔揖褪歉闪,怎么樣?”“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們”這些經典的“語錄”算不算侮辱恐嚇?遺憾的是,該大學生受到了法律的懲處,而林嘉祥卻似乎只用承擔道德的譴責——這無疑會形成法律管不了林嘉祥的惡劣印象。這不僅對受害女童及家屬不公平,也使法律的正義性受到傷害,也難怪公眾會產生“法律只管弱者不管強者”的錯覺。而公眾的這種正義創(chuàng)傷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舉其中一個例子,2007年,在陜西省志丹縣,因編發(fā)散布短信辱罵多名領導干部,數人遭到懲罰,其中兩人被捕,一人被刑拘,4名科級干部遭到免職。同是短信罵人,為何罵普通人只是罰款,罵官員卻要刑拘呢?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如果司法習慣于選擇性執(zhí)法、看對象執(zhí)法,只會導致公平與正義一再受到創(chuàng)傷,也會使正常的執(zhí)法工作失去公眾的支持。 (湖北 劉義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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